第B04版:周末博客

路见不平,你会吼吗?

本文字数:1072

  徐  荔

前几天,我们的报纸上刊登了一起情节颇为戏剧化的抢劫案,一名沉迷赌博的房产中介因为无力还款,竟然以看房为名企图抢劫女房东。当房产中介胁迫着女房东来到一家小卖部时,女房东偷偷向店主笔划  “1”和“0”。店主会意,借机走出店铺报警。几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房产中介的抢劫计划就此被终结。

有人替女房东捏把汗,有人觉得房产中介又凶又蠢,我的关注点却在店铺老板身上,很想为他点个赞。若不是店铺老板伸出援手,事情的走向不知会如何。估计店铺老板自己也没想到,只是帮忙打个电话就制止了一起恶性案件。或许老板的行为还算不上见义勇为,但感谢他没有对女房东的求助视而不见,用一点点的善意和热心换来女房东的平安。

其实,“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仁义,或者说侠义精神一直是我们都需要的美德,可是近年来,关于“救不救”“扶不扶”“管不管”“追不追”的事件却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法理与情理的碰撞,让有些人发出“好人难当、好事难做”的感慨。

分析其中原因,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相关规定的不完善是一大因素。有检察官分析,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并没有规定。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不过,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从法律上为想做好事的人们  “撑腰”了。按照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规定,侵权人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损害自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如果援助者因自愿紧急救援而遭受损害,救援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规定被称为“好人条款”,为“爱管闲事”的心存善意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体现了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款,它也应该是一种社会价值导向的体现。当然,个人认为,帮助他人还是要有能力、注意方法。

法制需要完善,每个人的法治观念、个人素养也同样如此。不久前,央视新闻在微博上发出了“你敢用AED救人吗”的视频新闻和话题,在相关微博的评论中,满眼看到的都是“我不会也不敢”  “会用,但不敢”,除了解释自己不会使用AED外,还有许多人表示担心“万一没救活或者造成损伤,就算已经有法律撑腰,还是怕被不讲理的家属缠着”……一时竟无法反驳。

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愿有一天,在这类话题下看到的回答可以是:“我敢”  “为什么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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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博客 B04 路见不平,你会吼吗? 2020-10-30 2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