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企业在使用肖像时应和明星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明星的许可,否则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影响,推广产品与服务,会使用电影、电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知名人物的肖像作广告,这就涉及肖像权使用的问题。
企业在使用肖像时应和明星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明星的许可,否则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
那么企业和明星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我们结合《民法典》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来简要讲述一下企业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否则将对肖像权人作有利的解释。
我国《民法典》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本条规定是出于保护自然人肖像权的需要,体现的是对人格尊严的重视。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与明星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条款约定不明确或理解有歧义引发争议的,法院会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因此,企业在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用词精确,避免产生歧义。
二、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要约定期限,否则可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10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条是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那么只要给予合理的通知期限即可。如此一来,没有约定期限对企业就增加了不确定性。
企业好不容易请来一个明星进行市场推广,如果没有约定期限,那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就能轻易地被明星终止,显然对企业不利。
因此,在企业与明星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明确的期限。
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肖像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典》102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从本条规定来看,即使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期限,肖像权人仍有权单方解除,显然该解除条件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为了减少企业可能的损失,增加合同的确定性,建议企业在和明星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正当事由”进行约定,同时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对肖像权人进行了特别保护,企业在和明星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民法典》的特殊规定,完善肖像使用许可合同,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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