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杨小姐
投诉时间:2020年10月
健身房推销健身卡的手法是越来越多,消费者很难抵御店员的花式推销,有时候不知不觉就被深深套牢,等回过神来再想全身而退就难了。
消费者杨小姐今年在某健身房锻炼时,被私教王先生推销购买了第一笔私教课,共计12节4800元。次日,杨小姐去上第一节课的时候,另一个教练孙先生说要对杨小姐进行身体评估,评估后告知她的脊柱侧弯盆骨侧倾,如不购买康复拉伸课,将会演变到需要做手术的地步。在对方的恐吓加纠缠下,杨小姐又购买了24节康复课和12节配套锻炼课。
此后,杨小姐前去锻炼时,孙先生说进度不够又加了4节康复课和3节常规课,并且信誓旦旦地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销售课程了。但仅仅上了7节课后,该教练又以杨小姐深层肌肉不够稳定的理由,让其必须购买拳击课才能将课程正常进行,否则受伤概不负责,杨小姐又被“押”着去前台付了拳击课的钱。上了几堂私教课,杨小姐的感受就是:一小时的课,练半小时,半小时在推销。
由于健身教练愈演愈烈的“推销轰炸”,杨小姐去医院做了个检查,医生说她脊柱骨盆并没有侧弯、侧倾的问题,杨小姐身体正常。杨小姐此时才知道自己被恶性推销了,她前往门店以欺骗和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退款,门店却要按合同收取20%手续费。杨小姐认为,部分课程并没有合同约定,像康复课之类也是由于私教的虚假宣传、恶意销售才购买的,健身房的操作不合法不合规,她不应该为此买单要求合理退费。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健身房店长陈先生,该店长辩称,所有课程都是杨小姐自愿参与的,不存在欺诈强迫行为,有关私教对杨小姐的身体评估也是杨小姐单方面所述,同时也是其“个人行为”,无法证实,拒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按消费者所述,健身房的员工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或签订合同,消费者完全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之后的一系列私教课程。
经营者应以诚信为先,合法依规管理好企业和员工,无论哪种营销方式,都要依法进行,如果以欺诈、诱骗的消费者方式,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消费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健身预付卡时,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仔细浏览相关义务和责任条款;切勿冲动消费,适量充值、及时消费;及时索要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合法权益受损后,及时维权。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上述健身房这种以消费者身体抱恙为由忽悠消费者购买课程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撤销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款。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金玮律师表示,就消费者杨小姐的遭遇而言,健身房存在明显“忽悠”的情形,诱使杨小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金玮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已付款项。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健身房相关人员的推介话术;购买健身房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可以通过相关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并注意防范风险;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认真阅读相关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与发票、收据等凭证,以便今后在如有纠纷发生时的有效及时维权。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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