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综合

特别设置“七天冷静期退费”

市消保委制定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昨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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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近年来,健身行业“办卡容易退卡难”  “卡里钱还没退,健身房却关门跑路”的消费纠纷频发。为缓解健身领域的消费矛盾,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特别设置了“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明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针对“退卡难、退费难”的痛点,《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在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

针对会员主动申请解除正常履行的合同,但是对退卡手续费不满意的投诉情况,《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消费者的解约原由将其细分为违约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合同,视作违约,消费者可能要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二是消费者因病、因伤残在会员卡有效期内都不适合继续健身,需按经营者要求提供医嘱证明或报告的,合同解除后可以退还未使用部分的预付费余额,无须承担手续费。

此外,《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就女性会员怀孕期间免费中止(暂停使用)、消费者付费向第三方转卡等情形约定了收费(免费)细节,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目前,《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已在市消保委、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健身健美协会官网同步公示。消费者可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消保委。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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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8 特别设置“七天冷静期退费” 2020-11-06 2 2020年11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