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陈卫锋
在“先裁后审”协议中,涉及外国仲裁机构的条款效力如何?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自贸区法庭是如何依托浦东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深入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对该类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的?
“先裁后审”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争议大
原告BY.O与被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并购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即被告)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上述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属于非常典型的“先裁后审”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进行了明确。
不过,司法实践中,在“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方面,各方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有观点就认为,“先裁后审”协议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违反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因而认定该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
新问题呼唤新思路,自贸区法庭这样审
面对该类新出现的新问题,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依托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深入研究我国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依法认定本案中的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并报上海高院审核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就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具体审理思路,主审法官包鸿举介绍,裁定书首先确定了本案涉外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然后从“先裁后审”协议中先仲裁条款本身约定应合法有效、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 “先裁后审”协议因约定了仲裁程序的优先适用性而不同于“或裁或审”协议四方面综合考虑,对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并最终认定该案“先裁后审”协议中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负责人吴智永表示,在浦东开发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依法确认“先裁后审”协议中涉外仲裁条款有效,能够体现法院对于涉外仲裁的鼓励与支持态度。自贸区法庭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推进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促进纠纷更好化解,从而助力打造更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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