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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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想要提出离婚,能否获得支持
我跟丈夫是相亲认识的,当时虽然对他并没有特别的好感,但由于家里催婚压力很大,加上他对我很好,我就答应了他的求婚。
但婚后我感觉跟他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差异较大,而且婆媳关系也比较冷淡。
虽然没有特别激烈的冲突,但我经过慎重考虑,向他提出离婚的要求。
但他并不同意离婚,一直说相处时间久了关系会变好,还希望我尽快生一个孩子。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没有家暴等情况的离婚要求,去起诉的话法院是否会支持?——孟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从你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我们很理解你希望离婚的诉求,但如果对方坚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你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你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届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
总之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你要做好两次甚至三次起诉的心理准备。
在这期间你还是需要跟丈夫做好沟通,尽量通过夫妻协议的方式,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
想给孩子改姓,是否能够办理
我和前夫4年前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我。
由于前夫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对女儿不太关心,我想把女儿的姓改成我的姓。
请问律师,我有女儿归我抚养的法院判决,能否据此去公安机关要求变更女儿的姓?——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女儿尚未成年,变更户口登记的姓名需要父母共同申请,你必须取得女儿父亲的同意和配合。
如果你的前夫不同意,建议你等到女儿成年时,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改姓,届时她可独自申请改姓。
残疾无法工作,离婚应否补偿
我和妻子结婚8年,有一个6岁的女儿。
婚后我遭遇车祸导致重伤和残疾,无法从事一般的工作。
今年妻子提出要跟我离婚,对此我是不同意的,但她坚持要求离婚,说如果我不同意就去起诉。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法院是否会不准许离婚?如果离婚,她是否应当给我经济补偿?——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从你的情况来看,如果妻子坚持要求离婚,并且依据法律一而再地起诉,最终法院还是会准许离婚的。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想立录像遗嘱,应当如何操作
我舅舅年纪很大且身患疾病,他一直有订立遗嘱的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实际操作。
《民法典》颁布后,我得知新增了录像遗嘱这种形式,跟舅舅交流时他表示希望订立录像遗嘱。
请问律师,录像遗嘱具体应当如何操作?
用手机拍摄功能录制的口述遗嘱,是否具有效力?——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首先手机录制是可以的,但需要保证录像的连续性,保证画面及声音清晰,并注意保存原始视频,不要对视频进行后期的加工剪辑。如有条件,建议采用较为专业的设备进行录制。
其次,录像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至少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并且所有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名见证人是最低要求,如果条件许可,建议多请几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在录像前后表明身份。
对于见证人法律也有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建议由一名符合条件的代书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代书记录,形成代书遗嘱,由遗嘱人阅读后签字确认,代书人及见证人也一并签字,并对全程进行录像。
通过上述程序订立的遗嘱,基本可确保其法律效力。
侵权责任
孩子被狗咬伤,主人应否赔偿
我孩子今年4岁,前几天保姆带着在小区玩,碰到一个居民遛狗没拴绳,孩子凑近想要逗弄小狗,没想到被小狗咬了一口。
为此孩子不但要去医院处理伤口,还要打狂犬病疫苗。
我们通过物业找到狗的主人,她却说自己没有责任,是我们的孩子自己跑着靠近小狗,小狗受惊才咬了孩子。
请问律师,这事我们一方是否有责任?狗主人是否应当给予赔偿?——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起事件中,有几个情节比较关键。首先,这只狗是否办理了养犬登记,主人在遛狗时是否按照规定牵了绳子。
其次,事发经过是否有视频监控或者目击者证言。
一般来说,即便这只狗办了狗证,只要遛狗没有牵绳,孩子被咬就应当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孩子以及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果孩子只是正常跑着靠近小狗,即便有意抚摸、逗弄小狗,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除非孩子首先对狗作出了攻击的行为,导致小狗咬人,才可能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劳动工伤
公司遭到收购,合同是否变更
我所在的公司近日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据悉马上就会进行岗位的整合。
请问律师,像这种公司遭到收购的情况,新公司是否需要跟我们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许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即使原公司遭遇并购,你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需要变更,而是可以继续履行。
当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新公司可以与你协商变更合同,但前提是“协商一致”。
工作已满9年,咨询合同期限
我在现公司已经工作满9年,明年合同即将到期。
请问律师,届时我是否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你明年续签合同时如果已经工作满10年,单位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物业房产
小区地面车位,能否对外出租
我们小区有地下车库车位和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车库车位基本都出售给了业主,地上车位则在小区交房时,有部分出租给了当时的业主。
这些业主在车位上安装了地锁,俨然成了他们的私人车位。我们多次向物业反映情况,要求他们拆除。但物业回应说地锁是业主的私人财物,他们无权拆除,只能告知业主要求自行拆除。
请问律师,这些地上车位从法律性质来看,是否不应属于物业公司所有?
他们是否无权将车位固定出租给业主并收取租金?——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从法律性质来看,这些地面停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个别业主,而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既然是业主共有,物业就无权将其出售或者出租,应当供全体业主停车所用。
如果当初签订了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出租的,属于无效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此类矛盾纠纷,建议反映到居委和街道的相关部门,由社区出面进行协调处理。
法律设居住权,具体如何规定
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关于 “居住权”的规定。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居住权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汪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居住权”的确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权利,《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简单来说,“居住权”是区别于房屋产权的一项权利,其核心在于 “居住”,一般不得转让、继承、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公司事务
怀疑投资被坑,股东如何维权
两年前赵某脱离原来的公司,找我入伙一起设立一家公司。
因为我知道他原来的业务做得不错,出于对他能力和人品的信任,我就拿出了20万元投资,占20%的股份,其余部分都由他投资,但股份分摊在他和他妻子名下。
投资第一年他说公司略有盈余,还分了红利给我。
可是去年他去外地投资,今年说全都亏了,现在公司的资产不到原来的十分之一,要求我追加投资。
我让他拿账目出来看,他却拿不出来,对此我很怀疑。
请问律师,我如果怀疑他作为大股东挪用或者侵占了公司的钱,现在该怎么办?——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徐先生首先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相关账簿。
知悉公司财务状况后,如果获取了赵某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证据,可向法院起诉赵某追究其责任。
刑事行政
同伙被抓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我表弟在老家和一群狐朋狗友经常在一起赌博,其中一个人的家俨然成了赌场。
最近这个人被公安机关抓了,得到消息后我表弟在他父亲的要求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后被刑拘。
请问律师,这种同伙已经被抓之后再去投案,能否被认定为自首?能否获得轻判?——汪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因此,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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