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楼上装修高空坠物 如何赔偿起矛盾

闵行区虹桥镇龙柏三村居委调委会厘清纠纷原因促和解

本文字数:1391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某小区A号601室王某某家在屋顶安装太阳能淋浴设备时,工人不慎将淋浴设备的配件掉落,致使201室李某某家阳台上的花盆破损。李某某上门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无果后,向闵行区虹桥镇龙柏三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  “两步走”,厘清纠纷性质,找到分歧关键,顺利化解了这起邻里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该案后,仔细梳理了李某某递交的材料,包括双方的口述内容等,考虑到既要安抚李某某及其家属的情绪,又要维护楼道公共秩序,于是制定了“两步走”的调解方案,即先“背靠背”约谈双方当事人厘清纠纷性质,再召开调解会协商调解方案,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于是,调解员首先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性质的认识。李某某认为6楼掉落的金属配件先砸坏了自家的花盆,后又弹落到人行道上,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情形实在太危险,肇事者应当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及时道歉。然而她始终等不到对方的道歉,甚至在她上门理论时,对方态度恶劣、关门回避。601室业主王某某则表示,当时他并不在家,后经在家的亲戚传达才知晓此事,并认为既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就没有必要深究。在和双方单独沟通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认识存在偏颇,这也是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于是,调解员在征得双方调解意愿后,约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严肃批评了601室业主王某某高空坠物的行为,并指出高空坠物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王某某应该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对受到其侵害的李某某进行赔偿。

同时,调解员对李某某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并赞同李某某上门讨要说法的行为,但指出李某某在与对方沟通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容易让对方产生误会,建议李某某遇事应当保持冷静,并理性维权。最后,在调解员的沟通疏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王某某向李某某表示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坠落物致害责任的问题,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坠落物致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坠落物事件中被侵害人仅需证明自己的被侵害结果与坠落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由该栋建筑中居住在所有可能发生该坠落物抛点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坠落的是太阳能淋浴设备的配件,能方便确认该坠落物的所有人,于是人民调解的及时介入和保存证据,极大减轻了被侵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调解员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首先使用“背靠背”策略,将处于情绪化敌对状态的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劝说疏导,帮助其分析客观事实、认清利弊,消除敌意、互谅互让,引导双方理性思考,并适时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最终圆满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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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楼上装修高空坠物 如何赔偿起矛盾 2020-11-10 2 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