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硕洋
本报讯 男子阿彪(化名)因为在超市购买一根胡萝卜时对其掐头去尾与店员发生争执进而摔倒,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店员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超市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15日晚,阿彪在徐汇区某超市选购蔬菜后到蔬果秤台区称重,负责称重的店员王某对阿彪将胡萝卜掐头去尾的行为表示不满,两人起了争执,阿彪进而摔倒。后经司法鉴定,认定阿彪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受伤,其左髋关部软组织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附件记载阿彪左侧髋臼陈旧性骨折且内固定中,未见确切新鲜骨折和关节脱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彪与王某因选购胡萝卜是否可以掐头去尾产生争议,王某作为超市蔬果秤台区负责称重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行为提出异议,具有合理性。若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投诉,可通过呼叫现场负责人介入等合理方式维权,而不应直接用手去拿挂在王某胸前的工作牌,导致矛盾激化。王某用手将原告的手隔开后,原告更是进入员工区域试图再次用手拿王某胸前的工作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王某在此情形下用手阻挡制止原告,虽存在拉扯动作,但属于其在当时情景下的正常反应。在纠纷过程中,原告处于主动状态,王某处于防御状态,在半封闭的狭小范围内,稍有动作即有可能发生碰撞受伤,而原告恰因王某的拉扯,碰撞到设施后倒地,对此原告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原告验伤后认定为双髋软组织损伤,并未存在其他伤害,此系原告碰撞倒地所致,也印证了王某未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即使在争吵期间,王某辱骂原告存在不妥,但王某该行为与原告的身体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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