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从《民法典》看劳动合同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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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必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不例外。虽然《民法典》并没有专章涉及劳动合同,但其规定了诸多的民事权利,而劳动者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也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必将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来谈谈民法典背景下劳动合同内容的完善。

个人信息与隐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同时,《民法典》还在第四编人格权中用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且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必然需要了解劳动者的一些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信息,而且伴随劳动合同的履行还会产生一些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隐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了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会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监督。例如,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有的会在办公电脑上采取措施,对劳动者办公期间的电子邮件、上网行为等进行监控。

第二,在招聘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例如,劳动者应聘时会向用人单位提供包含个人基本情况、教育经历、家庭构成等信息的简历;有的用人单位招用高级管理人员时会对劳动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录用劳动者后有的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并建立人事档案。

第三,在日常管理中,用人单位有时需要核实劳动者新发生的情况。例如,劳动者因病请假,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核实,但病例资料等属于个人隐私;例如劳动者在职期间发生婚丧大事、新获学历学位等,用人单位也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相应条件。为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个人信息、隐私获取使用方面的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对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获取和使用作出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包含个人信息、隐私信息等的简历、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行为,应视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获取相应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并授权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管理范围内可合理使用。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也可对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获取、使用作出其他相关约定,举例来说,劳动合同中可约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劳动者的电子邮箱进行监控,有权在工作区域内安装监控设备,有权获取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行踪信息”。对于可能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劳动者,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授权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履历、过去的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也有权接受劳动者新单位的调查。

对于医疗隐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请病假,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患病情况有疑问,劳动者授权用人单位去医院调取病历资料,但用人单位不得泄露该隐私。

当然用人单位合法获得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后,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并可在劳动合同中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用途、保护措施等作出进一步细化的约定。

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当然都享有名誉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得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然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果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惩戒,甚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相应地,公布对劳动者处分的方式、范围,劳动者离职时需要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都可能涉及劳动者的名誉。

为避免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用人单位公布劳动者处分的范围和方式作出具体约定。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惩戒不满,在社交网络或其他渠道使用激烈言辞发布一些不实信息,也很可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名誉权。

肖像姓名的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作为自然人拥有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是毫无疑问的。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很可能会用到劳动者的肖像、声音、姓名。例如,宣传用人单位的特定业务时,劳动者作为专家其肖像、姓名被用人单位大肆宣传,或劳动者被表彰,其肖像、姓名被陈列展示等。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要使用劳动者的肖像、声音、姓名也是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的。

如果是免费使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使用劳动者的肖像、声音、姓名,除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待遇外,用人单位无需再额外支付费用”。

如果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使用费的,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使用费标准。

如果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仍可能使用劳动者的肖像、声音、姓名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进一步约定。

性骚扰的防范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是对劳动者身体权的侵犯,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期间有可能遭遇他人实施的性骚扰。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受理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性骚扰事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需要建立预防培训、调查以及处罚性骚扰行为的系统制度。例如,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任何劳动者不得对其他劳动者进行性骚扰,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性骚扰事件,用人单位应积极深入调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知情的劳动者、被害人应积极配合”等内容;组织对劳动者进行预防培训,让劳动者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以及单位如何启动调查和处罚程序等。

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是,该条款对于追偿的比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对此作出具体约定,例如“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全部损失;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及具体情况向劳动者追偿×%以上的损失”。

单位车辆的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条文规定的是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据此,用人单位为完善车辆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用人单位的机动车、或是将机动车借给其他人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先行赔偿的,有权向劳动者全额追偿。

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此次《民法典》更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劳动者在工作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用人单位三令五申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但劳动者仍利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进行工作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有鉴于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劳动合同中可增加约定:劳动者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在工作中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劳动者在工作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民法典》博大精深,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种种权利、义务,劳动合同需要完善的内容远不止此,相信经过不断地实践和应用,劳动合同条款将被不断优化,使得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管理权能够得到平衡,从而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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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 B07 从《民法典》看劳动合同的完善 2020-11-16 2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