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专编的形式规定了“人格权”,共计51个条文,建立了比较详尽的人格权类型及其保护的法律规则,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的一大创举,核心目的就是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
那么,《民法典》是如何完善对人格权的保护的呢?
专门设置人格权编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基本确立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
和晓科:《民法典》对于人格权保护的凸显,首先体现为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了人格权编。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基本确立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并按照这样的人格权类型划分,进一步展开其权利体系。
人格权编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全面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列举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且制定第990条作为兜底条款,构建起非常完整并保持开放性的人格权体系
就权利类型而言,《民法典》涵盖了我国目前所确认的所有具体人格权,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并明确精神性人格权的内容和具体保护方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强化了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优先保护。不仅在总则里列举各项权利时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放在各项权利之首,而且在人格权编里把这三项权利放在各项权利的前面作出规定,还在多个条款里宣示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完善人格权权利内容
《民法典》不止规定了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类型,还增加了兜底条款。
潘轶:在人格权权利内容方面,民法典不止规定了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人格权类型,还增加了兜底条款,对各种新出现的人格权益保持开放性、灵活性态度,有助于实现人格权保护的与时俱进。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在具体权利及其保护方面,民法典也有诸多进步:首次明确了身份权保护规则,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对自然人选择和变更姓氏进行了明确,对肖像权予以了扩张保护等,还对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一些新型法律问题作出了回应。
比如在肖像权方面,《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比如针对以往法律规定较为欠缺的“隐私权”,《民法典》也细化了相关规定,对隐私权作出了界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明确人格权保护方式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晓茂:《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是其主要的创新规定之一。
首先,《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和作用。
其次,995条还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而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再次,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最后,第998条规定了确定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因素,第1000条规定了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确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与相应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
而《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包括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
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预防损害比救济损害更重要。因此《民法典》第997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规定既包括诉前禁令,也包括诉中禁令。
此外《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改变了违约行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规定,加大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链接
《民法典》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006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1010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17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1019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1025条、第1026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1032条、第1033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1034条至第10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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