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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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向求助者提供咨询、帮助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直接与《律师周刊》联系。《律师周刊》将及时刊登律师提供的咨询。

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丈夫婚前欠债,离婚如何处理

我和丈夫结婚前,他有一些对外的债务瞒着我,婚后我发现家里经济状况异常,他才告诉我欠债的事。他说这些债的利息很高,不还的话会有人来找麻烦,所以一直拿我们两人的收入去还债。

现在我要和他离婚,但觉得这些还债的钱不应由我承担,因此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作区分。

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这些债务是你丈夫在婚前所借,那么你就不需要偿还。

劳动工伤

患病需要治疗,合同能否延续

我在工厂工作,最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

请问律师,我的合同2月底就要到期,届时公司能否不和我续约?如果不续约,公司是否应给我补偿?

对于我的治疗期,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员工的医疗期内届满,即使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不能终止,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如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另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医疗期并不是劳动者伤病治愈实际需要的治疗期间,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享受的停工医疗期,并由用人单位发放病假工资的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有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公司计划裁员,咨询相关规定

我所在的公司近几年效益滑坡,最近传出消息说年底前即将裁员。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裁员有哪些规定?——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特定员工是不能被裁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突然遭到解雇,是否符合规定

我和公司原有的合同在12月31日到期,原本公司告知将和我续签合同,但是高层领导和部门领导都在变动之中,续签合同的事一直耽搁着。

可是最近我突然收到人事部门正式告知,称因领导决定将我原来所在的部门裁撤掉,而我即将合同到期,因此不再和我续签合同了。

公司表示,会按照我工作的年限(2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补偿给我。

可是突然遭到解雇,我找到新工作很可能需要2个月以上的时间。

而且,公司原本口头通知我要续约的,现在却突然变卦,因此我对于公司突然通知我不续约非常不满。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和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公司在与你终止劳动关系时虽然未以书面方式告知而存在瑕疵,并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合人情之处,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向你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行政

案件发回重审,是否还能上诉

余某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而被起诉和判刑,他上诉后,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请问律师,该案重审后,余某是否还能上诉?——吕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做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做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父亲被人打伤,如何追究责任

前两天我父亲和邻居因小事发生争吵,在旁人的劝解下各自回家了。后来我父亲出门买东西,在路上又遇到这个邻居,两人又对骂起来,和这个邻居在一起的一名男子冲上来猛踢我父亲,把人踢倒在地后又踹了几脚。

请问律师,他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拘留?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

——方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你父亲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的程度,则对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若只是轻微伤,也属于违法行为。至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对打人者实施拘留,则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即伤害的结果和案情来决定。

作为被害人,你父亲应当通过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人身损害的程度,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投资涉嫌违法,钱款能否索回

我去年年末与一家投资公司签了份“资金委托保管合同”,交了20万元现金,期限1年并约定了收益率。

时隔半年,我发现该公司原来的办公地已人去楼空,后来才得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经营已被关押。

请问律师,有什么办法可以要回我的资金?

——陈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与你签订投资的公司,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情节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们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且全额归还之前的投资款。

但由于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需要等待后续司法程序的推进,待刑事部分有了结论之后,法院才会处理投资人的民事诉讼。

物业房产

离婚出售房产,咨询如何办理

我跟丈夫离婚时,协议约定当时居住的房屋由我个人所有,但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我跟他两人。

请问律师,如果我现在想要出售这处房产,是否需要他签字同意?——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这处房屋的出售,从实际操作角度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取得前夫的同意和理解,在买卖合同签字和过户时,他需要到场并进行确认。但基于离婚协议时约定该房屋归你个人所有,因此他只是配合售房,房款归你个人所有。

第二种是先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前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所有人变更为你。如果前夫不愿配合,你需要先通过诉讼进行确权。在此之后,你就可以全权出售这处属于你个人所有的房屋。

从减少法律风险的角度,肯定是第二种方案更好。

但从操作便利的角度,显然第一种方式更加快捷。

你可以就此事跟前夫协商,选择对你来说最佳的操作方案。

租客擅自转租,能否解除合同

我将房子租给赵某,但他未经我的同意,擅自将其中一间对外转租。

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能否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沈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你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是,首先你必须收集他擅自转租的证据,其次在解除合同之前,必须先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给予合理的搬离时间,同时保存已书面告知的证据。

出资购买公房,咨询居住问题

我有一位朋友现年76岁,他与原配妻子结婚后,从妻子单位分配到一处租赁房。

他妻子后来随儿子移民海外,1993年与我的朋友离婚。

1994年我朋友与有过婚史的现任妻子结婚,并居住该房至今。

2001年我朋友前妻的单位要求个人出资,把租赁房转换成产权房,当时前妻居住在海外,所以由我的朋友出资(有付款凭证),但房产证上只有前妻一人的名字。目前,我的朋友身患胰腺癌晚期。

请问律师:如果我的朋友病故,他现任妻子应该怎样做,才能保证她有居住该房子终身的权利?——张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两种权利,一是房屋所有权,二是居住权,以下分别述之:

首先是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假设你朋友对这套房子有所有权的话,那么你朋友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指定由他的现任妻子在他身故后继承这套房屋,那么他的现任妻子就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内。

那么如何判断你朋友是否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你提到是他出资将租赁房转换成了产权房,但是光凭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朋友的出资并不能当然代表他对这处房屋有产权,还要看你朋友当时对这处房屋是否有购房资格。

这就要看当初你朋友的前任妻子取得房屋分配时,调配单上是否有你朋友,以及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的人员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是否明确你朋友对该套房屋享有份额。

如有份额,那么我们倾向于认为你朋友对该房屋是有所有权的,如果没有份额,那么你朋友就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向前妻主张因代为出资而产生的债权。

其次是房屋居住权。

如果你朋友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那么他可以考虑与前妻沟通,对该房屋设置居住权,允许他的现任妻子占有、使用该房屋直至终身。

所谓居住权,也是本次《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权利,即指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订立合同,允许居住权人在期限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权利,该权利原则上是无偿的。

当然,该权利的设置,需要所有权人也就是你朋友的前妻同意。

另外,设立居住权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合同登记。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含下述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此,建议你朋友可以考虑先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其是否在该房屋内有所有权份额,如果没有所有权,那么可以考虑和前妻协商,通过设置居住权的方式确保现任妻子的居住权利。

如上述两个方案对方都不同意,还可以考虑以租赁方式继续住在该房屋内。

婚姻家庭

想要放弃继承,应当如何进行

我父亲早年和我母亲离婚,后来又重组家庭有了一个女儿,而我母亲一直没有再婚。

我跟父亲一直关系不好,近年来听说他在做生意,但因此欠了不少债务。

最近我父亲过世,我打算放弃继承,请问应当怎么做?  ——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你应当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经历两次婚姻,咨询继承问题

何某早年离婚,唯一的女儿跟随前妻生活。后来何某再婚,几年后和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

现在何某去世,请问律师:他和前妻所生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该女儿已经结婚,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何某的亲生女儿虽然和何某的前妻共同生活,但她仍然是何某的女儿,并不因此而丧失法定继承权。

如果该女儿已结婚,那么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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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我要找律师 2020-11-23 2 2020年11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