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都说爱久见人心,分手见人品,男女朋友之间没了感情,一方提出分手,能挽留就挽留,不能挽留就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也算是好聚好散。
其实分手确实考验一个人的人品,今天要讲的案例就跟分手有关,只不过故事当中双方需要清算的账,还不止约会花费、生活开销这么简单……
聚会相识婚后矛盾渐起
冯薇(化名)与言鑫(化名)相识于一次朋友的生日聚会,大家正好配对玩游戏,几轮下来后,两人觉得十分默契,也就自然而然地熟悉了起来。
在互留联系方式后,两人又见了几次面,随后就是顺理成章的恋爱与结婚。
虽然小夫妻俩有一定感情基础,但结婚跟恋爱毕竟不一样,结婚之后,不少矛盾就逐渐凸显出来了。
冯薇与言鑫在结婚前商量好,言鑫父母有套大房子,婚后两人就跟言鑫的父母住在一起。没想到住了不到两个月,冯薇与婆婆就因为大大小小的事争吵不断,婆婆总是嫌这嫌那,有时候觉得冯薇太懒不做事,有时候又觉得冯薇不按时下班,有可能是在外面玩,时常要管教她。
心里不舒服的冯薇在丈夫面前吐起了苦水,可丈夫也拿自己的妈妈没有办法,于是他们就商量着自己买一套房子,将来跟父母分开居住,也许就不会产生摩擦了。
计划购房婆婆勉强同意
然而一提到买房,婆婆却坚决不同意,经过几次三番的家庭谈判,最终婆婆提出,产证上必须写言鑫跟她的名字,她才会同意。
但在买房过程中,因为家里的钱不够,需要把一套公公婆婆单位分的房子卖掉,此外还需要贷款。而言鑫的公积金有一段时间断缴过,婆婆觉得商业贷款利息太高,这才勉强同意把冯薇列为共同购买人,这样才可以动用她的公积金贷款。
最终买房时,冯薇不仅出了意向金、定金与部分首付,而且还用了公积金贷款。与下家签订的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冯薇也都在上面作为买受人签了名字。
办理产权证时,婆婆、冯薇和言鑫三人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产权人。
有了房子后,装修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为了少些麻烦和争执,装修款也都是冯薇家出的。房子买好之后,小夫妻俩如愿以偿搬了出去,终于过了一段安稳日子。
婆婆介入引发夫妻冷战
小俩口在婚前说好,先过几年二人世界再要孩子,可转眼三年时间过去了,婆婆眼见冯薇的肚子迟迟没有动静,又开始成天找冯薇的麻烦。
她常常不打招呼就自己跑到两人家里,美其名曰说是帮忙打扫,实际上就是管东管西。
冯薇时刻觉得婆婆在监视着自己与丈夫的一举一动,无奈之下便向丈夫埋怨了几句,没想到丈夫大发雷霆,站在了自己妈妈一边。
为了这事,夫妻俩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言鑫甚至动手推了冯薇。冯薇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而言鑫出乎意料地没有来找她,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有。
两人就保持这样的状态,冷战了将近一年时间。
被诉离婚出资引发争议
一天下午,冯薇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和丈夫言鑫的离婚起诉材料。此时的她也意识到,这样的感情断然是无法继续了。
在离婚诉讼时,冯薇提出要分房子,法院认为房子涉及案外人,即言鑫母亲的权益,需另案起诉。
冯薇觉得离婚诉讼已经让她耗尽了精力,实在不想再去打官司了,就想着跟前夫言鑫商量一下,只要把当时自己的出资拿回来就好了。
但没想到,言鑫说买房子的钱除了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和定金,其他都是他们家出的,最多把这两笔钱还给冯薇。
此时的冯薇终于体会到,自己在这段感情中的卑微地位。
都说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由于婆婆的干涉,引发乃至激化了儿子跟儿媳的矛盾,最终导致他们离婚。
律师解析房屋三人共有
冯薇当初也为房子出资了,如今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她能拿回多少份额呢?
实际上,在《物权法》中有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男女双方与男方的母亲均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现在男女双方已经离婚,对这套房屋共有的基础已丧失,因此女方可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屋。
对于他们三人在这套房屋内应占有的产权份额,虽然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男方及其母亲用之前房屋的出售款,即自有资金支付的。但从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内容可以看出,这套房屋是以三人名义共同购买,并且购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购买时双方对这套房屋各自应占有的份额并没有明确约定。
因此,由男方及其母亲承担大部分首付款的行为理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
在房屋分割时,法院也会考虑各方对该房屋作出的贡献大小之事实,从公平原则出发,按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男方提出女方只能取得购房时的出资和还贷金额的意见,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物权法》还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由于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男方及其母亲三人名下,因此这套房屋在分割时,一般来说判决归男方及其母亲的可能性比较大,由男方及其母亲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办理产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明确各方的产权份额,以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做家长的不要过多干涉年轻人的婚姻生活,毕竟日子是两个年轻人自己过的。虽然说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但经营婚姻却主要是两个年轻人的事。
(孙洪林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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