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年元月,江西某建筑公司承包一家宾馆的装修工程,向原告等人购买装修材料,承诺在验收合格后即付清款项。原告等人按要求将材料送至工地,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后并未立即支付款项,而是在付款单上确认欠款金额。之后,原告等人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讨要,均未付。经查,江西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登记注销。原告等人认为该公司在注销前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各股东应承担责任,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各股东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江西某建筑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知,该公司于2019年7月登记注销,九名被告未在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及书面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以无债权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原告主张该公司九股东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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