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质疑香水涉嫌抄袭 消费者被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香水品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字数:1603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陆烨波

质疑某香水涉嫌抄袭,王女士在新浪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后被广泛转发、评论。香水品牌方看到这篇文章后十分不满,将新浪微博与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发表声明,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连带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30万元。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状告消费者的名誉侵权案件。

发微博称香水包装抄袭

某博主王女士在新浪微博个人主页撰写并发布了关于某国产品牌香水的文章:“看到最近有人在推广这个国产品牌的香水,好多我认识的博主都推了,吹得天上有地下无,也许他们不懂香水,所以看不出抄袭吧。我就提醒大家一句:如果你们觉得这个香水不是抄袭的包装设计——你可以买;如果你们觉得所有主打的香型都直接照搬商业大牌也没关系——你可以买……”王女士还在微博文字下方配上该国产品牌香水的产品图以及某国际品牌香水产品的对比图。

截至2019年5月29日,该微博被转发次数为152次,被评论次数为310次,被点赞个数为421个。多位博主转发了上述微博,文章内容被广泛转发、评论。该国产香水品牌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2019年8月,王女士撰写的微博文字被平台删除。2019年10月,品牌方将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及博主王女士共同诉至法院。

品牌方认为,王女士发布的文字声称公司旗下香水包装设计抄袭某国际品牌包装设计的观点毫无事实依据,属于对公司的诽谤,严重降低了公司的社会评价,该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上述微博文字被多次转发、评论、点赞,对公司的名誉必然造成严重损害。王女士具有明显针对公司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与公司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新浪微博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监督管理其网络用户,但公司在未经核实、审查的情况下,允许上述博主在其运营的网站散布不实言论,侵害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品牌方诉请判令二被告在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发表声明,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30万元。

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义务,在该香水品牌方进行有效通知前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悉,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博主王女士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驳回香水品牌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关于博主王女士发布的文字及新浪微博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侵犯了品牌方的名誉权,应当根据其客观上是否公然实施了侵害品牌方名誉权的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品牌方的名誉权是否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等因素加以判断。

经法院审查,本案中涉案内容并无明显侮辱词汇,根据目前的证据材料无法判断是否构成诽谤。法院认为,新浪微博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处理,且提供了相关博主的账号注册信息,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虽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涉案博主作为一般消费者在分析比对品牌方的包装设计与国际香水品牌的包装设计后,质疑品牌方旗下香水包装设计抄袭国际品牌,虽无充分证据证明,但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比对两款包装设计后发表上述言论,也属舆论监督的一种,品牌方亦可对其自行辩驳。品牌方作为生产商,对社会公众就其产品的评价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再者,博主王女士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品牌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王女士的行为而受到明显的降低。

因此,关于品牌方主张王女士侵犯其名誉权,法院难以认同,相应的赔偿项目亦无评判需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香水品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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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质疑香水涉嫌抄袭 消费者被告上法庭 2020-11-30 2 2020年11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