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余亚
本报讯 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他人,一口咬定自己无清偿能力,这样做能“逃”过债主的追踪吗?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被告人李某将其房屋产权50%赠与第三人的《赠与书》。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7月11日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的二十万股股份,作价50万元,协议同时约定股权回购相应款项。同日张某与李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于2018年7月11日前归还张某投资资本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事后,张某按照李某的指定账户交付50万元,但是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归还。后张某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张某与李某系民间借贷纠纷,并判决李某归还张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在2018年将1月15日将其与第三人王某(李某儿子)共有的一套房屋的50%份额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出具了《赠与书》,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张某起诉认为,张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自2015年7月11日已经形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于李某将涉诉房屋份额赠与第三人王某之前。李某在明知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为逃避债务,将系争房屋的50%的份额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对债权人张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故请求法院对李某的赠与予以撤销,并要求李某与第三人承担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李某辩称,涉诉房屋原始登记在李某与王某名下,起初购房贷款均由王某归还,实际上房屋产权属于第三人王某,李某名义上占50%的份额。
王某述称与李某一致。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债务于2015年7月11日形成,李某在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出具《赠与书》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对张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将房屋产权份额50%赠与给王某的《赠与书》,且李某与王某支付张某律师费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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