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庭审;社会

抽中林肯轿车 商家却只想兑模型

法院:活动主办方应承担奖品兑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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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王长鹏

女子花188元在微商处参与抽奖活动,赢得豪车一辆,却被对方以“系统失误”为由否决。人生难得中一次特等奖,还是一辆价值不菲的林肯轿车,却没人给自己兑奖?罗嫣将相关的芸妍、靓美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履行交付一辆林肯轿车的义务或者等价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芸妍公司是本案活动的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奖品兑现责任。

一审判商家交车或赔钱

一审时,芸妍公司表示,邀请罗嫣参加活动的微商林乐并非芸妍公司的员工,只是一个微商销售,而且芸妍公司并非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而是冠名赞助商,活动是靓美公司组织策划的,芸妍公司不负有兑换奖品的义务。

靓美公司则称,靓美公司只是帮芸妍公司旗下品牌做产品推广活动,罗嫣跟芸妍公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靓美公司与本案无关。

罗嫣表示,无论芸妍或靓美,“总要有人给我兑奖吧?”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芸妍公司在其活动邀请函资料中明确载明活动现场有抽奖,并明确了特等奖为林肯轿车一辆,罗嫣缴纳活动费用,并参加活动抽中特等奖,有权要求芸妍公司兑奖林肯轿车(一辆)。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轿车的义务,应向罗嫣赔偿轿车折价款。但罗嫣要求靓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芸妍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活动主办方,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商家上诉称应该兑现车模

二审中,微商林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原是芸妍公司旗下品牌的销售代理,销售团队解散后囤积了很多产品,为了清库存就打算举办一场活动,由其找赞助商,靓美公司操办,因此靓美公司是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芸妍公司只是赞助商。

同时,芸妍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也表示,其只是赞助商,并非主办方,不负兑奖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次活动的场地定金及布置费,均由芸妍公司支付,且发票也是开具给芸妍公司,如芸妍公司仅为此次活动的赞助商,则由其直接支付场地租金及布置费显然有悖常理。同时,罗嫣收到的邀请函封面上印有芸妍公司品牌的标识,而邀请函中并没有靓美公司的字样或品牌标识,且邀请函中所列的赞助商并无芸妍公司,因此芸妍公司称其仅是冠名赞助商与事实不符。

芸妍公司上诉理由之二,是邀请罗嫣的不是该公司员工,只是微商林乐。但上海一中院认为,罗嫣是向昵称为“芸妍公司HR”的微信号转账188元后得以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抽奖环节中抽中获得特等奖林肯轿车一辆。她收到的邀请函上及活动现场,均有显著的芸妍公司标识,因此罗嫣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动是由芸妍公司举办,即使如芸妍公司所述,微商林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不影响罗嫣直接向芸妍公司主张兑现相应的奖品。

芸妍公司的另一条上诉理由是,“涉案奖品应为林肯汽车的车模或是车辆使用权。”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从邀请函的内容来看,并无特别说明是车模或使用权,芸妍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可以明确特等奖为林肯汽车一辆,从常理推断,亦可以确认为林肯汽车实物的所有权。如芸妍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该汽车的义务,则应向罗嫣赔偿相应的汽车折价款,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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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庭审;社会 A05 抽中林肯轿车 商家却只想兑模型 2020-12-02 2 2020年12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