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每个小区不可或缺的。在足额交纳物业费的同时,每位业主都希望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费交纳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30日,物业公司与新华区某小区建设开发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方某是涉案小区的业主。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方某始终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方某仍拒绝交纳相关费用。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而方某则提出物业公司多项服务均不到位,比如:小区安保不严导致自家电动车丢失;楼道卫生不合格;猫狗粪便长时间无人打扫;车辆乱停乱放无人管理,导致消防通道被占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违约在先,所以才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某于2015年10月30日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2元每月每平方米(不含能耗费),2.5元每月每平方米(含能耗费);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每12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内按时交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原告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31日,方某共拖欠物业费共计7196.5元。方某提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能达到交费的同等价值,不构成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法定理由。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服务费7196.5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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