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庭审;社会

作伪证“讲太细”暴露犯罪事实

男子因参与“套路贷”犯罪及伪证罪获刑

本文字数:1589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严丹池

近日,一名男子协助同伙实施“套路贷”诈骗后,罪行尚未败露,又按照同伙要求为其作伪证,意图使“套路贷”犯罪人脱罪。不料,却捅出自己参与“套路贷”诈骗的犯罪行为。对此,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协助同伙实施“套路贷”诈骗

2016年12月,被害人小靳(化名)经被告人沈某介绍认识从事“放贷”生意的李某锋(已被判刑),并由沈某陪同至本市宝山区某茶室向李某锋借款3万元。李某锋诱使小靳签下19万元的虚高“借条”,并要求小靳用其名下和家人共有产权的位于本市杨浦区的房产与其网签“锁房”,在这笔“借款”中小靳实际得款约3万元。

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沈某陪同被害人小靳再次向李某锋借款,李某锋诱使小靳签下金额45万元、借期一个月的虚高“借条”后,由沈某等人带着小靳先在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A支行转账45万元至小靳的农行卡上,随后在该行取现20万元,接着驾车至农行B支行取现15万元,后又至农行C支行在ATM机上取现2万元,当日收回现金37万元;次日将小靳卡内剩余的8万元转至其同伙尹某珠的农行卡内,再由尹某珠以取现、转账的方式交还李某锋。至此,李某锋完成虚假资金走账流水,收回全部45万元,另以现金方式“借”给小靳5万元。

2017年3月13日,李某锋凭借上述“借条”“银行流水”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靳归还4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并对小靳名下房产申请诉讼保全。同年4月13日,经法院调解,小靳“同意”归还李某锋45万元。

2019年1月18日,李某锋因涉嫌其他“套路贷”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后,指使被告人沈某让被害人小靳按其“45万元走账中本金是28万元”的要求拍摄视频。

案发后,据沈某陈述,“我当时主要觉得我没有分钱,就觉得不是诈骗,我现在认可与李某锋共同诈骗的事实,我明知道李某锋让小靳签虚高‘借条’、走流水,我还让小靳继续借钱。”他忏悔道,“我之前有侥幸心理,现在愿意如实交代。”

自书虚假证言、出庭作伪证并收取“好处费”

今年4月,李某锋因涉嫌前述“套路贷”诈骗犯罪被提起公诉后,指使其父母杨某友、李某琼(均另案处理),要求联系该案的证人被告人沈某按照字条内容为其作伪证。后沈某经杨某友、李某琼联系按照对方出示的字条内容自书虚假证言,同意出庭为李某锋作伪证,并收取对方给付的“好处费”。杨某友、李某琼将沈某自书的虚假证言通过律师提交法院,申请沈某出庭作证。

6月4日,被告人沈某在其参与“套路贷”诈骗的身份尚未败露,根据杨某友、李某琼的安排,来法院为李某锋作证时,陈述“套路贷”案件细节详实、脱罪倾向明显,引起法官警觉。经初步询问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沈某主动交代自己作了伪证以及协助李某锋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犯罪事实,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沈某后悔自述道:“我认罪,我犯了诈骗罪,也按照李某锋父母的要求作了伪证,想为李某锋开脱罪责,我知道错了。”

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沈某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在此提出一点,沈某在李某锋的“套路贷”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关于伪证罪,其中不乏李某锋及家属有威逼利诱的成分在,希望法庭有所考量。

杨浦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法院还表示,杨某友、李某琼在诉讼过程中共同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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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庭审;社会 A06 作伪证“讲太细”暴露犯罪事实 2020-12-07 2 2020年12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