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专家】
杜春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及涉少家事纠纷的处理,在家事审判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张莹骅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途径的完善,曾经的“家丑不可外扬”已越来越被“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代替,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越来越严厉的制裁后果,也让拳头归于冷静。
然而,一般观念上的“家庭暴力”和法律规制的“家庭暴力”却并不完全相同。有暴力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吗?什么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有哪些?本期专家坐堂,我们邀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通过四则真实案例带你了解“家庭暴力”。
案例一
有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胡萍和李平原是一对婚龄近30年的恩爱夫妻,数年前,胡萍不幸罹患癌症,李平贴身照顾,无微不至。随着胡萍的逐渐康复,人到中年的夫妻俩却闹起了离婚。
胡萍诉至法院称,自己患病多年,李平虽陪伴在侧却多有怨言,双方常有争执。李平性格偏激,双方意见不同时李平经常对自己谩骂和指责,甚至动手推搡冲撞。双方冲突激烈的时候,李平还扬言要杀了自己,并在家中点火,不断威胁恐吓。因惧怕李平的暴力威胁和言语恐吓,胡萍离家外住,与李平分居。
在离婚诉讼期间,胡萍还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限制李平对自己的暴力行为。
李平辩称,不认可胡萍所述的暴力情节。李平认为,胡萍生性多疑,患病多年期间更是疑神疑鬼,李平被胡萍逼急了确实发狠说过要杀了胡萍的言语,但只是在愤怒情绪影响下的一时口快,不会采取实际杀害胡萍的行为,也从未冲撞或伤害过胡萍。双方在胡萍患病期间均经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李平承诺会把自己的坏脾气改掉,也愿意把家庭财产和自己的收入全部交给胡萍保管,希望胡萍告知居住地点或者回家居住,由自己继续照顾并在家调养身体。
针对胡萍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限制的家庭暴力应当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本案中,胡萍罹患重病,李平理应贴心照顾,但双方因家庭琐事沟通交流不畅,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李平脾气急躁,其言辞行为均有不妥之处,给胡萍身心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李平在双方争吵中偶有点冲动言行并未对胡萍造成现实伤害或伤害威胁,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且胡萍已经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场所,双方分开居住,不具有遭受暴力的紧迫性。
综上,法院并未支持胡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官说法】
诚然,所有的暴力行为都应该被制止,但被我国法律调整的家庭暴力不仅要求有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还需有现实的伤害后果发生。司法资源的启动和司法救济的实施有其必要门槛,在自力救济尚可阻止伤害的情况下,防患于未然才是第一选择。
案例二
家庭冲突≠家庭暴力
小雪和大林同是学校老师,学舞蹈出生的小雪身材娇小,腰身盈盈;身为体育老师的大林身材高大,魁梧壮硕。两人一见钟情,携手步入婚姻。然而生育女儿后,双方在孩子教育上产生严重分歧。在孩子年幼时,双方即因孩子抚养琐事产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孩子上小学后,双方矛盾愈加突出。小雪对女儿极为严格,为女儿报了各类补习班和兴趣班,要求女儿事事争先;大林则推崇快乐成长,希望女儿早睡早起,课余时间自由玩乐。
一日,小雪因女儿不认真练琴严厉批评孩子,大林见状就要带孩子出门,拉扯间,瘦小的小雪被大林推倒在地。委屈的小雪当即报警,后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挫伤。此后,小雪以大林情绪暴躁并施加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大林断然否认自己存在家庭暴力,大林承认双方在争执过程中互有推搡,可能给小雪造成了擦伤等软组织受伤。但根据双方明显的体格差异,假如大林欲对小雪实施家庭暴力,小雪所受伤害远不止如此。故大林认为双方争吵过程中的推搡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雪提供的报警记录未经警方确认,验伤单也仅能证明小雪的伤情,尚不足以 证明大林对小雪实施了家庭暴力。即使小雪所诉伤情系大林所为,两次验伤单显示时间相距1年,结合伤情发生的时间及受伤程度,尚不足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故对于小雪主张的家庭暴力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不因任何原因,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应当与偶发的、特定的家庭冲突相区别。若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各执己见,在争执过程中演变为欠温和的肢体接触,不宜直接认定为家庭暴力。
案例三
有暴力≠有赔偿
刘艳和李军是一对再婚夫妻,遭遇过一段不愉快婚姻的两人各自带着孩子组建了新的家庭。或是因为遭遇过婚姻的挫折,或是出于对自己孩子的偏爱和保护,两人在婚后猜忌不断,争吵不止。尽管经历过生活的磨砺,但两个中年人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却不够沉稳冷静,几乎每次争吵两人都会大打出手,彼此推搡,在一次又一次惊动警察后,刘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李军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李军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李军认为,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刘艳是双方肢体冲突的挑起者,自己出于自卫对刘艳采取约束动作,不是主观有意地施加暴力。故自己才有权向刘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艳和李军在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而是采用不理智、不理性的激进方式,相互推搡、彼此冲撞,冲动行事,给彼此身心都造成伤害,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再调解和好,依法予以照准。至于双方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请求,因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选择上均有过错,既不符合夫妻沟通的理性期待,亦超出自我防护之必要,故对两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46条赋予婚姻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该赔偿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提出的主体限于“无过错方”。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四
一次暴力也可能构成家暴
张樱和陈海相恋多年,却在婚期将近的时候产生了矛盾,虽顺利成婚,但日常摩擦不断。婚后不久,张樱又被确诊患有忧郁症,对若即若离的陈海多有猜忌,动辄情绪失控。身为丈夫的陈海不仅没有体谅张樱无法自控的情绪,却在日复一日的争吵中动了离婚的念头。在一次激烈争吵中,情绪失控的张樱抄起了水果刀在空中不断比划,陈海奋身夺下水果刀并踢到一边。没有了水果刀的张樱继续歇斯底里,愤怒的陈海彻底情绪失控,将张樱推倒在地并多次踢踹。后经邻居报警,张樱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樱的三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随后,陈海被采取刑事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海向张樱转账10万元作为赔偿,但并未换得张樱的谅解。最终,陈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在后续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亦认定了陈海对张樱的家庭暴力情节。
【法官说法】
在一方采取暴力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严重伤
害,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即便不存在持续性的暴力行为,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延伸】
问:什么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问:家庭暴力的特征?
答:暴力频率的反复性、暴力持续的隐蔽性、伤害后果的严重性。
问:家庭暴力的类型?
答: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
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暴力结果的严重性和暴力频率的持续性:
公安出警记录:仅一次出警记录只能证明暴力存在,不能证明长期性;如无相应的验伤或就医记录,不能证明伤害结果的存在;出警记录仅有报警一方签字的,无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明家暴行为的直接证据。
验伤报告及照片:仅能证明受伤的事实,还需补强伤害来源是另一方的暴力行为;伤害结果通常需要认定构成轻微伤,单纯的软组织挫伤一般不认定构成严重家暴。
聊天记录、保证书、录音及视频:通常属于补强证据,用以佐证其他证据,单独的上述证据通常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问: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法定离婚事由;是法定婚姻过错,可以以此主张损害赔偿;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由;如构成虐待,是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行政责任: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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