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年底不立案”应找准“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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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家发

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一经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12月4日新华网)

每到年底是法院案件集中处理时期,工作比较繁忙,少数法院有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就是“年底不立案”,让民众在这一时期告状打官司无门,“立案难”问题相对突出。据此,法院“年底不立案”潜规则必须破除,而杜绝“年底不立案”,不能靠“一经发现”,针对这一现象,应找准“病因”对症下药,才能彻底得以根治。

民众打官司维权,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一部分涉及债务、财产等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时间不等人,早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就能够及时保全财产、冻结资金,让结案之后的强制执行得以顺利进行,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因为法院“年底不立案”而耽误了时间,一方当事人就有可能利用“不立案”的时间空当,对其名下的财产、资金进行转移或变卖,让最终的判决书沦为“纸上谈兵”,无法强制执行下去。因此,法院“年底不立案”潜规则,实质上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究其根源,问题还是出在对法院的年度考核上。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就是年度结案率,如果在年底对民众的诉状“来者不拒”,这些案件在年内肯定无法审理结案,从而降低了年度结案率,在年度考核中必将失分,进而会影响到法官等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为了提高年度结案率,于是,一到年底,少数法院就会出现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立案难”问题突出。而为了赶进度,法官还可能对一些案件草草结案,甚至“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办案质量也将大打折扣。

不可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一经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立案难”问题。但是,一些法院和法官从自身利益考虑,在侥幸心理下,可以用种种隐蔽的方式或理由不立案、迟立案,让“年底不立案”的问题不被“发现”。可以说,“年底不立案”的病因找到了,如果不对症下药,改革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方式和指标,就很难从根本上杜绝“年底不立案”现象。

针对“年底不立案”潜规则,有必要取消“年度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要让法院消除结案率的顾虑,可以大胆及时立案,又能倒逼保证办案的质量,从而彰显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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