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电动车铺内加工锂电池,导致发生火灾,致5人丧命。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店铺实际经营者以及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8月2日凌晨5时30分许,位于宝山区的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店铺发生火灾,造成店铺内装修、木质阁楼、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配件、维修工具等烧毁烧损,并致店铺内的实际经营者刘某伟夫妇及其子、刘某伟亲兄弟刘某林的儿子(不满5岁),以及刘某林妻子亲戚吴某国的儿子(不满15岁)共计5人死亡。
经消防部门勘察,该起事故起火部位为该店铺内西南侧蓄电池操作间内,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2019年4月、9月,刘某林夫妇、吴某国就该起火灾的赔偿事宜协商多次但均未能与赔偿方达成一致意见,遂分别将彭某车行(店铺商号)、物业管理公司、彭某仙(店铺房东)、刘某会夫妇(死者刘某伟的父母、刘某会与刘某林为兄弟关系)、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公司)、安徽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充电线公司,以下简称扬能公司)、彭某明(店铺承租人,后转给死者刘某伟经营)诉至宝山法院,请求上述被告方按份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彭某明将该店铺转让给刘某伟。之后,刘某伟在上址经营电动自行车业务,刘某伟受让店铺后,从未以彭某车行名义经营,该店铺亦未悬挂彭某车行商号标牌,故被告彭某明、彭某车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被告扬能公司仅为充电器生厂商,与车用锂电池无关,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爱玛公司提供的均为成品电池,无需在使用时进行组装加工,而根据现场残留大量的片状结构锂电池残骸可以确定,该店内实际在进行锂电池再加工,该店铺实为故障锂电池生产商,故本起火灾事故不应由被告爱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起火灾事故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引发,并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且无依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是该店铺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本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而导致,而店铺商住混用也是致5人死亡的重要原因,故店铺经营人刘某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仙作为房屋出租人,其对于房屋有管理义务,房屋存在商住混用情形,有安全隐患,其疏于管理,未加制止,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彭某仙对原告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店铺经营者刘某伟承担90%赔偿责任。因刘某伟及其妻、子均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死亡,因此被告刘某会夫妇作为刘某伟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刘某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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