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浦东一小区建设了车辆管理智能道闸系统,然而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后,道闸系统的建设费用却成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间的“糊涂账”。究竟是物业公司垫付的还是业委会自行承担的,一时间众说纷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罗生门”事件一锤定音。
据物业公司表示,2016年3月,业委会主任多次与物业联系,称小区要建设车辆管理智能道闸系统,因小区公共收益已无资金可用,故请求物业公司先行垫资。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物业公司的垫资款在以后新增停车费收益中逐年归还,预计3-4年内还清。协议还约定,道闸建成之月起的5年内,双方各享50%的产权收益。道闸系统于2016年9月投入使用。但业委会没有遵守约定归还垫资款。最终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撤离小区。后物业公司多次与业委会联系归还垫资款,但业委会至今未能归还,故物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业委会归还垫资费96000元。
业委会坚持表示,小区的道闸是由被告自己出资建设的。根据协议约定,也是业委会来出资建设,从停车费收益中逐年返还,并不存在物业公司垫资。
这份关键的《关于建设小区智能道闸的协议书》中提出,由甲方先垫资建设,在以后年度新增收停车费收益中逐年归还,直至还清,预计在3—4年内能收回。甲方为业委会、乙方为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协议依法应当成立并生效。该协议第3条中“……由甲方先垫资建设……”,物业公司对该条中的“甲方”认为是笔误,协议中的甲方是物业公司。法院认为,根据该协议的内容以及该协议上、下文的文意来分析,该条款中的“甲方”应当是笔误,该处的“甲方”应当是“乙方”。物业公司已垫付了涉案智能道闸系统款项96000元,根据协议约定上述垫付款项应为向业委会的借款。而业委会未能按约归还涉案借款,业委会是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业委会提出抗辩其没有向物业公司借款,涉案款项是从业委会的自行收益中支出的,对此物业公司不予确认,且业委会对其抗辩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业委会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业委会归还物业公司借款96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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