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我已经服刑了,但对判决结果还有疑问,怎么办?”
“我被捕后,随身带的手机一直没见着,能找回来吗?”
“我小时候没好好学习,现在后悔了,好想有机会再学……”
当上海市女子监狱的服刑人员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她们并不知道,她们想要的答案,在《宪法》中都有章可循。监狱也始终遵循宪法精神,用依法治监、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回答”了这些疑问。
今天要说的,就是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经历的,与宪法有关的那些事儿……
她的申诉材料被顺利移送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李某是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刑期一年三个月。在李某看来,法院判得太重了,自己不是坏人,只是一时冲动才犯了错。回想起去年发生的那一幕,李某也是后悔的。
去年的一天,李某因为琐事在小区与他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口角之争变成了肢体冲突,李某造成对方轻伤。当时,李某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这个头脑发热的举动竟让她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李某就这样入狱了。因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李某一直心事重重,服刑状态欠佳。用李某自己的话来说,“法律是不是过于严苛了?我在二审判决前已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是否应该将这纳入到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李某的心事在监狱组织的法律学习课程中得到了解答。李某了解到,虽然她是一名服刑人员,但依然享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李某似乎看到了希望,但是她依然犹豫,自己已经服刑一段时间了,是否还可以提出申诉呢?是否会影响刑满释放的时间?每每想到这些,李某就会忐忑不安。
通过监狱民警的讲课,李某得知,在狱内,服刑人员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监狱长信箱、检察院信箱、法院信箱或者邮寄信件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这也是监狱依法行刑工作的一部分。几经犹豫,今年年初,李某还是决定投递申诉材料。
当时正处在疫情防控最严格的时期,收到材料后,监狱民警没有片刻耽搁,与李某进行了多次谈话沟通,了解她的申诉理由和案件情况,并为她和检察院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及时对她的申诉材料和检察院的回复进行传递。监狱虽然实施封闭管理,传递的程序变得复杂,但每次民警都会做好交接工作,及时将申诉进展情况告知李某。
能够有条不紊地成为“桥梁”,离不开女子监狱在积极探索建立服刑人员申诉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方面做的努力。近年来,女子监狱制订了申诉保障和救济工作规范,成立服刑人员申诉保障和救济工作小组,通畅服刑人员申诉途径,及时转送或提请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有法律问题的,工作小组会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支持,委派监狱公职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或由“志坚帮教工作室”介入开展相关帮教。
因为这些落在实处的工作,经过几个月的沟通,李某从监狱民警处得知,她提交的申诉材料已经移送到相关检察院。李某的心安定下来,她回归的日子也一天天临近了。李某说,不管结果如何,至少她因为监狱的教育学到了法律知识,也明白无论何时都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没想到还能找回“珍贵回忆”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尊敬的监狱长,我是服刑人员武某。在我被逮捕后,随身物品中有一部分到现在还没有还给我,包括我的护照,请求帮我找回这些物品……”
当这样一封“找东西”的信出现在女子监狱的监狱长信箱中时,监狱民警有些意外。一般来说,从服刑人员被捕到入狱的每一个环节,其随身物品都会一同移交,由服刑人员签字确认,应该不会丢失。但武某列出的物品却有护照、手机、背包等等,似乎是随身物品都丢了。
通过初步了解情况,民警得知,武某入监服刑约半年后提出自己的随身物品没有归还。听从民警建议,武某写信至检察机关。很快,武某收到了检察院的答复,没有发现相关物品的保存及移交记录。没放弃寻找的武某于是写信给监狱长求助。
武某怎么会想到写信给监狱长?这不得不提女子监狱的“监狱长信箱”。
“监狱长信箱”是服刑人员反映诉求、提出建议、表达情绪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狱领导掌握监狱情况和服刑人员思想动态的渠道之一。监狱每个楼层都设有“监狱长信箱”,信箱钥匙由监狱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每周定期开启信箱,并在规定时间内登记上报。
几年来,女监坚持每一封来信都由监狱长亲自批示,职能科室和监区归口办理,实现监狱和监区的分级负责。
以武某的这封信为例,信件登记上报后,监狱长批示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办理。
武某虽是服刑人员,但她的合法私有财产依然应该得到保护。为此,狱政管理科民警立即与武某的主管民警核实相关情况,并开始了寻找的旅程。为了确认每一个环节,民警还先后走访了派出所、看守所等单位,向当时承办武某案件的工作人员确认物品扣押和移交的情况。然而,没有发现武某所说物品的保存及移交记录。
得知结论的武某有些失落,民警耐心地安慰她,武某的眉眼间却始终有一抹愁容。“你还有什么要问的吗?”民警问。
“没有护照,我刑释后还能回家吗?”
原来,武某是外籍服刑人员,她最担心的是丢失了护照不能回家。
“放心,只要确认你的国籍,在刑释前是可以补办证件的。”民警将相关的规定告诉武某,并建议她可以向领事馆求助继续寻找物品。
得到肯定的答复,武某松了一口气,向为自己奔忙的民警们致谢。
与武某相比,一样找不到东西的汪某就“幸运”了一些。
服刑第一天,汪某就向民警提出了找手机的请求,“这部手机虽不值什么钱,但是手机里却有我和外婆的照片和视频……”原来,汪某的外婆已经去世,她却因为犯罪不能送她最后一程。手机里的照片和视频成了汪某对外婆最后的念想,也是最珍贵的回忆。抱着一丝希望,汪某向民警提出了请求。汪某没有想到,民警非常重视此事。但经过查询等工作,民警发现,汪某到监狱当天并没有随身物品一同移交。
就在汪某觉得希望破灭的时候,民警给了她一个好消息。就在第二天,民警就通知汪某按规定确认贵重物品移交。看着“失而复得”的手机,汪某才知道监狱民警一直为保障她的合法权利忙碌着,并最终找到了她的物品,移交到了监狱。
监狱民警规范执法的行动让汪某很感动,她牢牢记得确认物品后,民警对她说的那句话:“希望你找回的不仅仅是和外婆的珍贵回忆,更要通过踏实改造找回一颗向善的心……”
“零基础”的她学会“Say Hello”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某来说,女子监狱是所特殊的“学校”,她在这里学习反省与悔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观,学习法律知识,也获得了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她没想到,连ABC都不认识的自己竟然可以看懂一篇较为简单的英文文章了。
而王某有这样的学习机会,缘于女子监狱一直以来注重开展的服刑人员文化教育改造工作。监狱民警介绍,教育可攻心治本,帮助稳定监管改造秩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
女子监狱日常会对服刑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公民道德大课教育、心理健康大课教育。对像王某这样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服刑人员,监狱开设了文化教育班(包括扫盲、小学、初中)。对有一定教育基础的服刑人员,则提供开放大学的学习机会。
同时,为帮助服刑人员掌握一技之长,未来可顺利回归,监狱结合女性服刑人员的特点,开设缝纫、护理、茶艺等职业技能培训。并在近年积极拓展“产学业”一体化实现渠道,开发与政策对接的职业教育项目,依托“12333”回归政策指导中心进一步构建出监教育体系。
除此之外,监狱还联合市妇联“创变客”公益项目,策划创办服刑人员英语培训班。王某就是在这个培训班上经历了从“英文盲”到“哑巴英语”再到能读能说能写的蜕变。
王某正值壮年,却没有好好上过学,还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服刑后的王某经过教育改造,自己也想有所改变,想多学点本领。她很想学英语,可是王某的英语简直是零基础,所以尽管她努力想往英语里钻,却怎么也找不到洞口。
几年前,当得知有机会加入“创变客”英语培训班时,王某很高兴,觉得自己终于有机会了。可是,她又有些退缩,生怕学不好被笑话。在王某犹豫的时候,她的主管民警不断鼓励她,促使她坚定了报名学习的决心。
在培训班里,老师给每个学员起了个英文名,王某也不例外。这让王某很欣喜,她的英文名是她学会的第一个英文“单词”。默念着自己的名字,王某觉得这或许就意味着新的开始。
然而,一切并没有那么容易。第一节课下来,王某只听懂了自己的名字。她知道,因为自己一点基础都没有,想要学好英语,必须比别人更加努力。于是,王某把休息时间全都用来苦背音标、单词、词组。这样的学习到底有没有收获,王某自己心里也没底。直到有一天,她因为一个陌生单词请教老师,老师一边读,她一边自然地写下了音标。看着自己准确无误写下的音标,王某有些意外和激动,“我竟然能写得出音标了”,那一刻,王某对自己的学习才终于有了一点信心。
在培训班上,王某跟着老师学习音标、发音,通过有趣味性的互动模式学习英语口语。虽然开始的时候,王某总是“张不开嘴”,但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王某逐渐从胆怯走向了融入,也最终顺利从培训班结业。
这一段学习经历让王某感慨不已,“以前因为种种原因,我都没有完成那九年义务教育,走上错路。现在好不容易有改正的机会,更加不能浪费了。监狱给了那么多学习的机会,我想要‘化刑期为学期’,努力充实自己,才不枉接受改造的这几年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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