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顾客就餐被店内小浣熊咬伤

律师:《知情同意书》免责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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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据“红星新闻”报道,随着消费的多元化,不少萌宠店铺如羊驼咖啡店,萌兔、萌鸭甜品店等受到广大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但在满足大家亲近动物的同时,萌宠店铺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

近日,来自成都的成女士因到店消费获得与小浣熊亲密接触的机会,却被抓咬伤。而当她想要商家承担责任时,被店员以一份《知情同意书》拒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场馆方向成女士道歉,并表示将承担成女士接种破伤风以及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

店方:

顾客已签知情同意书

12月13日下午,成女士陪朋友一起来到位于成都339的拾野kumo餐厅消费,在得知消费满一定金额即可与店内的小浣熊亲密接触,成女士以及另外两名朋友便开始抱着小浣熊拍照。

成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店内放出了两只用来互动的小浣熊,当她在与一只比较温顺的小浣熊合影时,另一只较“野”的小浣熊突然跑过来爬到她的大腿上咬了两口。

被动物抓伤,原本应该及时去打狂犬疫苗,但成女士说,事发后,店员只是对她的伤口进行简单的酒精消毒处理,便没了下文。在成女士询问店员是否需要打狂犬疫苗时,店员表示“不用打”,称馆内所有的动物均注射过狂犬疫苗,且每年定期强化注射,没有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这只小浣熊上个月才打了针”;若顾客觉得不放心,可自行接种,但场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表示以上内容在成女士入馆前所签的《知情同意书》中也有明确告知。

最后为了安全起见,成女士自行去接种了狂犬以及破伤风疫苗。

12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地拾野kumo餐厅所属的拾野自然博物馆。对于成女士的遭遇,馆长吴军表示并不知情,将向工作人员核实后再进行答复。当天中午,吴军向记者表示,当天工作人员以为成女士只是简单的抓伤,但今天和成女士沟通核实后才知其被小浣熊咬伤。对此,他也代表博物馆向成女士表示歉意,同时也与成女士达成了良好的沟通,并表示场馆方将承担成女士此次接种破伤风以及狂犬疫苗的费用。对此,记者也从成女士处得到确认,其表示认可。

吴军表示,场馆后续也会加强管理,对于顾客在进入前所签的免责《知情同意书》,吴军表示,这更多的是一个告知,“就是说如果你要体验这个项目,要把里面的风险以及双方的权责进行告知,如果你愿意玩,肯定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他们也立即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就算有《知情同意书》,一旦出现这种意外情况,我们也要主动地去解决问题,而不是推卸责任”。另外,他们也将对《知情同意书》的条款进行调整。

律师:

知情同意书不能免责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场馆方以《知情同意书》作为免责的依据,极可能会造成顾客身体伤害,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况且,《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是基于场馆方所称“本店动物无任何传染狂犬病的可能”,该传染可能性是场馆方不能确认和保证的,因此在该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免责条款也就不能成立。

同时,《知情同意书》是场馆方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知情同意书》免除场馆方责任、排除顾客权利,也是无效的。

此外,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也表示场馆的告知书不能作为免责声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之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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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顾客就餐被店内小浣熊咬伤 2020-12-28 2 2020年12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