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杨文战
饭店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还是要看饭店是否有过错,发生问题的责任在谁身上。
在饭店就餐摔了个跟头、被别人撞到了、吃火锅时燃气炉爆炸了等等,都可能会对顾客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一定是由饭店担责吗?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饭店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饭店发生的伤害事件一般分三类:
一是饭店的就餐设施、环境有问题导致伤害。
比如酒瓶炸了、煤气炉爆炸、地上有水滑了等等。如果是由于饭店的设施、环境缺陷导致顾客受到伤害,那么赔偿责任当然由饭店承担;
二是服务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造成伤害。
比如服务员上菜时把汤洒了烫到顾客,比如服务员与顾客发生争议打了顾客,再比如顾客之间发生争议互相造成伤害。如果是饭店工作人员的失误故意等原因给顾客造成伤害,当然是饭店要承担责任了。如果是顾客之间发生争议造成的伤害,原则上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但是饭店应该尽劝阻、报案等义务,否则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是顾客本人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伤害,比如自己不小心摔了等。如果真是顾客自己没注意或有过错,而饭店没有过错,那饭店当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在实践中,第三种情况可能会和前两种情况混在一起,从而引发争议:
比如顾客在饭店摔倒了,饭店说是顾客自己没注意,顾客说是饭店的地滑,饭店说那别人怎么没事?
再比如上菜的服务员撞到了小孩,饭店说是小孩乱跑,家长未尽注意义务,顾客说是服务员速度快没注意孩子。
真要是发生了这样的争议,就得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各自举证,由法官判断。
不过,实践中对于确实说不清的问题,往往法官会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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