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取快递遭诽谤,自诉为何变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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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杭州女士谷某取快递时遭到偷拍,被恶意编派成“富婆出轨快递小哥”谣言并在网上传播,谷某由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遭遇“社会性死亡”。

虽然编造散布视频的郎某、何某遭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但谷某认为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

近日这一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那么,这起案件为何最初属于自诉?如今又为何转为公诉了呢?

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

依据《刑法》规定,诽谤罪一般来说“告诉的才处理”,即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自诉案件。

和晓科:对于侮辱诽谤的行为,首先面临的是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又分为三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诽谤罪一般来说“告诉的才处理”。

实践中自诉困难较大

自诉案件的调查过程没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和帮助,当事人需要自行搜集相关证据,而普通人无论是调查权还是调查能力都是极为有限的。

李晓茂: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对于自诉的当事人来说困难是比较大的。

一般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而对于自诉案件来说,这一个过程都没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和帮助,当事人需要自行搜集相关证据,而普通人无论是调查权还是调查能力都是极为有限的。

本案中,谷某起初一直按照自诉程序在做准备,即自行搜集固定相关证据,由于很多证据存在于网络中,因此还需要由公证机关进行相应的公证。

当然,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和指导,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权,调查能力也要强于普通人。

但即使是律师,其调查能力和调查权都无法与公诉案件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要达到给被告人定罪的程度无疑是较为困难的。

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公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诽谤罪虽然“告诉的才处理”,但《刑法》也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和依法履职。

潘轶:虽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诽谤罪  “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刑法》也明确规定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与《刑法》相关条文制定时的背景不同,随着网络乃至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诽谤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也和早年不可同日而语。

从谷某的遭遇来说,首先她是遭遇了完全不相识的人的  “编派”,这和传统犯罪是非常不同的,以往的诽谤犯罪往往发生在相识的人之间。

其次,通过网络的发布和转发,相关视频无论是看到的人数、传播的范围都比传统诽谤行为更多、更大。

最后,这种无底线的“编派”不但给当事人谷某造成了损害,也极大地扰乱了网络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这和传统形态下一对一的诽谤行为也是不同的。

检察机关在相关回应中也提到:“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网络空间无远弗届,每个参与者又都隐身其后,这既有其好的一面,但也带来了低俗、网络暴力等弊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便在自诉层面,《刑法》也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不但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和依法履职,也体现出其维护网络秩序、社会秩序的担当。

■链接

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  涉案两人已被立案侦查

2020年7月,谷某在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

2020年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郎某、何某诽谤谷某一案,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九日。

10月26日,被害人谷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

通报称,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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