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去年4月,阮某驾驶的电动车和石某驾驶的电动车在闵行区沪青平公路出申昆路东约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石某人身损害。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向阮某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车辆修理费等共计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闵行区新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调阅警方的案卷资料并仔细阅读,听取办案警察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并从中获悉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已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
在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首次面对面的调解时,石某情绪十分激动,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及时调整策略,改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在交谈中,调解员了解到石某在本次的事故中,造成唇部人中处撕裂、三颗牙松动、手部腿部多处伤痕,不但无法继续从事育婴师的工作,更无法正常进食,因此提出要求医药费(其中包括后续的牙齿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家人在此期间照顾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6万元的赔偿。
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石某有权提出这些要求。但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应提供牙齿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的证据证明,否则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同时调解员向石某明确说明,家属在照料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在交通事故理赔范围内。
随后,调解员与阮某进行了沟通,首先对阮某在事故当日主动垫付医药费的行为给予了肯定,然后传达了石某方的赔偿要求。在得知石某的赔偿要求后,阮某表示自己经济十分有限,妻子患病在家、女儿尚在读书,无力承担高达6万元的赔偿。同时,他提出是否可以等石某看完病后再进行协商的意见。
调解员表示理解阮某的情况,并愿意帮助阮某和石某进行沟通,同时提醒阮某,双方都是非机动车,均没有保险理赔,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办法,如通过诉讼途径,还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且时间拖得越久,相关成本也必定会越高。阮某听后十分认可,并表示需要和妻子、朋友协商一下。
双方当事人应约来到调解室进行第二次的面对面调解。石某表示,在深思熟虑后,愿意将赔偿金额降至3万元。阮某也表示除去之前垫付的医药费,也愿意在原先的赔偿费用上再增加一点。调解员见双方差距在不断缩小,于是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弥合双方差距。最后,在调解员情理法结合的再三劝说疏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争议纠纷顺利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分担并无异议,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没有第三方保险公司可以理赔,伤者石某伤情比较严重,并影响了正常生活,而责任方阮某经济状况欠佳,生活比较拮据,双方之间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导致调解难度增加。
调解员通过前期的调查和研究,了解事件的详情和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制定调解方案。在调解中,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改变思路,适时调整策略和方案。最后,调解员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方案的利弊,从而引导当事人做出选择,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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