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法治报通讯员 刘聪
4枚存放于自家信报箱里的收藏银元,因为施工队更换信报箱而不翼而飞。但失主既没有购买凭证,也没有证据证明4枚银元确实存放于信报箱内。施工队是否要赔偿?如果赔偿应该依照什么标准?
近期,普陀区宜川路街道振华新村居委会调委会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纠纷。在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综合了解情况并从法律、事实和情理等三个方面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并进行调解,最终顺利化解纠纷。
施工队更换信报箱
4枚银元突然不见了
今年79岁的沈某某,退休后喜好收藏银元类文玩物品。因为老伴反对他购买文玩物品,所以为避开老伴唠叨,沈某某无奈之下,将4枚收藏银元存放在自家使用的信报箱里。此事沈某某从未向老伴和其他人透露过。
前段时间,在小区居民楼综合修缮过程中,某施工队更换沈某某居住的大楼业主信报箱时,没有事先向业主预告更换信报箱的信息,待沈某某见到自家使用的信报箱被更换后,再与施工队联系想找回当初存放的4枚银元时,已无法找回。
据此,沈某某走访信访部门,要求解决施工队擅自拆除信报箱,造成其4枚银元损失的赔偿问题。信访部门及时将沈某某反映的问题反馈给沈某某居住小区居委会。调解员将沈某某、施工队负责人施某某、修缮工程承包方代表程某某召集到居委会进行沟通,双方表示愿意接受居委会调解。
无法还原现场
索赔不容乐观
调解员在听取沈某某的陈述后,及时通知小区业委会负责人、物业经理以及当事人一同前往沈某某居住的大楼查看被拆除的原信报箱位置,发现以前的信报箱已经被全部更换。
调解员又走访了当时现场施工的施工队负责人和负责清理现场的保洁人员。施工队反映,他们当时拆除时看过信报箱,里面没有沈某某说的4枚银元等物品,清洁工在清理现场时也没有发现有银元。而拆除信报箱的现场因没有监控设施,也无法查看拆除现场的真实情形。此事陷入了双方都无法还原现场情况的状态。
调解员又向大楼居民了解情况,同样无法证实沈某某所说的物损事实。
调解员为了从事实和法律上说服双方当事人,在专门听取小区邀请的律师意见后,再召集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事实认定、损失评估、责任划分等进行沟通,努力从促使双方和解的角度,尽量达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效果。
沈某某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人、购买凭证,且4枚银元是在文玩市场购买,在缺乏实物的情况下既无法进行物品价值鉴定,也无法按同类物品进行估价。
施工队事先没有向大楼业主预告拆除信报箱,按照施工要求,法律有关“物权”规定,业主信报箱虽然设置于公共部位,但对业主来说具有私人独立使用权,施工拆除应当得到业主同意和配合,施工队违反预告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对沈某某来说有理由认为存放在自己家使用的信报箱内物品损失与施工队没有预告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上述两点分析意见,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依法入理的分析均表示无异议。
调解员因势利导
耐心劝说促和解
调解员告诉沈某某,他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诉讼解决对证据要求更高,必须考虑举证存在困难的问题。除了诉讼,沈某某也可以选择调解,就已经存在的损失,以及实物无法鉴定和估价的事实,与施工队进行沟通协商。
面对施工队,调解员则要求施工队、施工队负责人、修缮工程承包方代表,认识到施工前应当预告而没有预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虽然沈某某自述的物品损失缺乏有说服力的明证,但是施工队客观上存在违规操作施工行为,在业主不知情和没有得到配合的情况下拆除业主信报箱,从相关法律对“物权”的规定上已经存在不可否认的侵权行为。调解员建议,施工方应吸取教训,适当给予赔偿是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最佳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经过友好沟通协商,各自承认自身存在的不足,由施工方按照沈某某所述当时购买时4枚银元的实际支出进行了协商补偿,并签下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接到沈某某反映的问题后,第一时间邀请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小区物业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修缮工程承包方负责人等,赴现场实地查看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为有的放矢做好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奠定了基础。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掌握的事实情况,先从法律视角深入分析了沈某某难以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引导沈某某认识到走诉讼程序举证难的一面,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调解员指出施工队违规操作与沈某某物品损失之间存在的法律因果关系。通过在法理基础上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使这起疑难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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