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蒋先生
投诉时间:2020年12月
一直以来,装修就是一个让广大消费者“痛并快乐着”的事情,签合同前“价格实惠,设计效果一流”,但在施工中,又被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或是一笔又一笔的增加费用影响,从而失去对装潢公司的信任。一旦双方失去信任,合同往往很难继续。最近浦东新区消保委就接到这样一起案例,装潢合同刚开始,双方就产生了纠纷。
蒋先生去年6月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装合同,合同金额为10万元。泥工才刚刚开始,蒋先生就要求终止合同,原因是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每道工序必须得到消费者认可后再进行下道工序,商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就擅自继续施工,造成了做好的工程要重新拆除的尴尬局面。
蒋先生表示,签合同的时候商家项目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施工方法:水管和墙面都需要重点施工,水管需要包隔音棉,墙面需要铲到见红砖。但泥工才刚刚开始操作,蒋先生就发现施工队不按合同办事,例如管子没有包就直接把墙砌起来了;阳台墙面铲到什么程度也不知道,刚刚粉好几天就有裂纹了;还有厨房下水管物业免费更换时特意跟施工人员交代,封闭前一定要做胶水固定,但是施工人员没有胶水固定就封了;而且在施工下一道工序时均没有让蒋先生对上一道工序签字认可,种种原因使得蒋先生对施工队失去了信任,因此要求解约。
施工方拒绝了蒋先生的要求,双方陷入僵局,蒋先生无奈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施工方取得联系,对方一位朱经理坚称,是蒋先生单方面提出的终止合同要求,合同也没有写明必须得到蒋先生签字才可以继续下一道工序,因此需要蒋先生按合同约定承担20%违约金。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事出有因,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每一道工序让他签字认可再进行下一道工序,而且蒋先生有施工人员口头承诺的录音。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表示愿意核算工程款,并不收取任何违约费用。
消保委日常受理的装潢类投诉中,很大一部分消费者的诉求是“双方产生了不信任要求解除合同”,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特别是在施工内容多、标的计算复杂的家装合同中,经营者或有施工瑕疵或有增加项目或有合同履行不到位这些情形,但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享有解除权,只有在经营者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消费者才享有解除权,而所谓的“不信任”则很难被认定为解除合同的基础。虽然本案因消保委介入及时,证据完整而妥善解决,但实践中,装潢类投诉的调解成功率还并不高。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或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同时也应当通知对方。
“丧失信任并非解除合同的正当事由。”金玮律师坦言,就消费者蒋先生的遭遇而言,虽然施工方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蒋先生不悦,但该违约行为是否构成蒋先生单方解约的事由,则须看双方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以及该违约行为是否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金玮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施工方违约,消费者有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金玮律师表示,施工方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蒋先生可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施工方予以赔偿。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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