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张某下班时被他人堆放在自家屋前的毛竹绊倒,导致骨折。张某就医后,找到对方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双方多次协商却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无法解决问题。
张某找到金山区朱泾镇新泾村调委会寻求帮助,调解员在稳定好双方情绪后,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化解了这起赔偿纠纷。
【调解过程】
去年2月,张某哭哭啼啼地找到调解员,要求为她主持公道。调解员在安抚其情绪的同时,通过张某断断续续的描叙,还原了事情的经过。原来,张某下班时被堆放在自家屋前的毛竹绊倒,致使右足趾骨骨折。后经多方打听,她才得知这些毛竹是做房屋刷白工程的徐某手下员工所放,张某便找到徐某商谈,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员连同社区民警一起与工程负责人徐某进行了初步沟通,得知徐某也有意调解。调解员又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张某单位领导到调解室调解。在协商过程中,徐某坚持认为,张某在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走工伤保险途径,自己仅是一小包工头,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支付这笔费用。见此情形,调解员明确指出:张某这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物件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后,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在管理上存在过失,表示愿意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有较大分歧,意见始终难以统一。眼看调解即将破裂,调解员打算改变策略,希望在场当事人的领导和朋友积极协助,等双方情绪冷静以后参与规劝。
最终,双方当事人听从了调解员、单位领导、朋友多方面的建议,对张某绊倒受伤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经调解员核算后,徐某同意支付张某部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徐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一场侵权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经验】
物件致人损害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此类物件致人损害案件中,若物件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的员工将毛竹堆放在张某的门前,此种堆放方式极易对他人造成影响,却疏于管理,应当对由此造成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损害发生过程中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自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双方在调解员的调解之下,各承担一半损失,合法亦合情理。
对于一些简易案件以及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询问、调查情况告一段落、对纠纷有明确的认识后,把矛盾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应该当面把矛盾揭开,当场解决。
调解员主动采取 “零距离接触” “心贴心交流”,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引导矛盾纠纷的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协议。
调解员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意图明确了以后,根据具体案情,最好提供几套不同的调解方法,供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固守己见,又无法提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折中方法时,调解员应当结合案情,调集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全力以赴、合力攻坚,才能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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