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撕毁法律文书 损害司法权威

向侵害法官权益行为“亮剑”

本文字数: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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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了法官权益保障机制,着力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各级法院依法打击侵害法官权益行为,各级法院坚决向侵害法官权益行为“亮剑”,加大对侵害法官履职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危害审判执行秩序和法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不枉不纵,针对不同情形区别惩戒措施。

各级法院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建立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常态化机制,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同时,完善澄清正名机制,对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法官恢复名誉。

【案例一】

不服判决推搡法官侵害法官依法制裁

2019年5月13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原告芦某送达芦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2019年5月14日上午,芦某以判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与其丈夫一同来到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法官向其答疑后仍不满意,并开始谩骂承办法官执法不公正,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后,芦某依然不依不饶,并将手中的判决书重重地甩在书记员的脸上,承办法官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并试图制止其行为,芦某反而用力推搡承办法官。

法院认为,芦某对司法工作人员谩骂、殴打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决定:芦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拘留十五日。

【法官说法】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谩骂、殴打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芦某因不满判决,随意殴打法官,不仅严重影响法官工作,而且严重威胁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二】

不听劝阻哄闹法庭依法采取司法惩戒

2019年4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开庭时原告未到场,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既未提交代理手续也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官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并向刘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之后,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当事人的重新起诉,刘某却多次到法庭吵闹,辱骂、侮辱法官及工作人员,影响法庭正常工作,企图以此达到威胁法官按照其诉讼请求判决的目的。尽管法官多次向刘某阐明法律后果并对其予以训诫,但在法官视频直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刘某再次来到法庭,并在审判庭外高声大叫、大肆吵闹,导致法庭的庭审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刘某多次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及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庭审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向刘某阐明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及司法秩序安全。诉讼参与人到庭参与诉讼、旁听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准许进入审判区,但其不听法官制止,多次吵闹并辱骂、侮辱法官及工作人员,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案例三】

撕毁丢弃法律文书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李某系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2019年2月18日下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工作人员在多次向李某电话沟通送达应诉材料未果后,来到李某工作的理发店,欲向其当面送达应诉材料。然而,李某态度蛮横,不配合法院工作,还当众将法律文书撕毁后丢弃至垃圾桶内。

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了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李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视情节的轻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李某撕毁、丢弃文书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教育公众尊法守法,尊重并配合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拒不执行辱骂干警触犯法律理应惩处

张某妹与谭某娥人格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决谭某娥于2019年12月2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妹的损失8769.78元。判决生效后,谭某娥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谭某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谭某娥仍未履行。2020年8月14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来到谭某娥家中执行时,遭到谭某娥及其丈夫彭某发的言语辱骂、阻碍执行并推扯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某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谭某娥拘留十五日。张某妹之夫彭某发言语辱骂、推扯执行人员,妨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彭某发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法院执行干警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者,辱骂执行干警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尊重和执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服裁判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人员处以司法拘留。本案中,谭某娥与其夫彭某发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同时又实施辱骂、推搡等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惩处。

【案例五】

跟踪威胁执行人员公然挑衅司法公信力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彭某翠等16人与杨某燕、蒋某民责令退赔纠纷案件中,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燕的房屋一栋。案外人蒋某辉、唐某夫妇二人以被执行人杨某燕、蒋某民欠自己的借款,并以杨某燕、蒋某民已将该房屋抵偿给自己为由,强行入住占有使用该被查封房屋,还将该房屋擅自出租给他人租住。法院在查封拍卖处置过程中,贴出了搬迁腾房公告,并向2名案外人员发出了搬迁腾房的通知书。2018年2月,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向案外人员蒋某辉、唐某做腾房工作时,唐某扬言要跳楼,以死威胁执行工作人员。之后,唐某及蒋某辉两次尾随、跟踪下班回家的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此后,蒋某辉打电话威胁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当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蒋某辉治安拘留五日。在蒋某辉被治安拘留期间,唐某来到法院威胁法院执行人员,要从办公楼跳下去。唐某还用手将法院窗户打烂,欲跳楼时被干警制止。

案外人唐某以跳楼死亡手段,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法院作出对案外人员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蒋某辉、唐某被治安拘留期间,法院执行局对房屋进行强制清场,腾空房屋后成功竞拍。

【法官说法】

执行是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最后一道环节,执行法官依法进行执行是司法强制力的集中体现,事关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案外人阻碍执行、辱骂执行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仅是对法官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蒋某辉、唐某作为案外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救济,依法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对司法人员及其家属尾随跟踪、电话恐吓,甚至用跳楼方式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案例六】

缠访闹访不实举报仔细调查澄清正名

2012年,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偿还其亡夫生前向他人借款,但李某甲未主动履行。邵阳市双清区法院执行时查封了其亡夫名下某加油站40%的股份及实物财产。2016年,法院委托拍卖上述股权,执行结案。2017年10月,李某甲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其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多次采取打横幅、穿冤衣、敲锣打鼓、晚上在法院传达室睡觉、在法院门口拦车追堵、谩骂法官等方式闹访。公安机关多次对两人进行训诫、强制带离。2019年5月,李某甲、李某乙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举报,反映双清区法院领导、承办法官、执行局和法警队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纪检监察组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核查结论:举报问题不属实。

李某甲、李某乙长期缠访闹访、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2018年12月,法院决定对李某乙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9年5月16日,驻邵阳中院纪检监察组在院信访接待室约谈两人,反馈核查情况,耐心做好息访化解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的法院工作人员澄清正名。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通过缠访闹访、诬告陷害等方式,试图利用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信口开河凭空捏造事实,并多次进行缠访闹访,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同时对肆意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诋毁法官,挑战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官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综合湖南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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