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感染者隐私不容泄露

本文字数:1030

  □张立美

1月6日,杭州市通报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的同时,发现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并发现两则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西湖区的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其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1月7日《新华网》)

医生将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调报告转发到微信群,初衷可能并无恶意。但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却一点都不冤,也警示保护感染者隐私是疫情防控应有之义。因为从法律角度说,医生在公开无症状感染者流调报告时,连同无症状感染者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并公开,不仅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而且侵犯到了感染者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

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属于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法定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医生泄露感染者隐私,属于违法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从疫情防控角度说,只公布感染者活动轨迹,就能满足大众知情权,方便人们做好疫情防控。而泄露感染者个人隐私信息,只会满足一些人泄私愤情绪,加剧一些人恐慌心理,并不利于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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