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民法典》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宣判了首起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制度的案件: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老人将球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甘冒险”?它又是在哪些情况下适用呢?
适用于“文体活动”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李晓茂:对于正常文体活动中,由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需要赔偿,以往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法律层面也没有明确的指引。
即便其他参加者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有时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冒险”制度对此类纠纷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甘冒险”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实上,文体活动尤其是有多人参与的文体活动,本身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风险。
和文艺活动相比,体育活动无疑风险更大,尤其是存在身体接触的体育活动。
而体育活动又包括业余体育活动、半职业性质的体育活动以及职业体育活动,《民法典》对此并未加以区分,也就是说,“自甘冒险”制度适用于包括职业体育活动在内的所有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
针对“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文体活动的“自甘冒险”,主要针对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潘轶:文体活动的“自甘冒险”,主要针对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强调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意味着文体活动的所有“参加者”都要遵循“自甘冒险”原则,相互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是免责的。
同时,一次文体活动可能有许多不同身份的人在场,其中“参加者”的范围是有限的。
比如在羽毛球双打比赛中,就包括场上的对手和队友。在足球比赛中,就包括场上的所有球员以及裁判员。
这些人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依据《民法典》免责。
当然,所谓“其他参加者”有时也会面临一定的判别争议,比如场边的观众、比赛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参加者”?
对此我认为,观众是来观看文体比赛的人,他们并非比赛的参加者,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不适用 “自甘冒险”的规定。
至于比赛工作人员,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除裁判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应认定为“其他参加者”,因为他们可能参加了文体活动的组织、管理,但并未直接参与文体活动本身。
总之,适用“自甘冒险”原则意味着对侵权损害一般规则的排除,因此其适用范围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
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体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规矩和规则,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行为应当基于活动本身的需要,而不能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或者有重大过失。
和晓科:对于文体活动中适用“自甘冒险”的规定,除了范围严格限制为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还有一个例外情形,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文体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规矩和规则,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行为应当基于活动本身的需要,而不能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或者有重大过失。
当然,怎样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根据特定文体活动的规则和参加者的行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因场馆、器械等因素造成参加者损害,或者因为组织者管理疏漏造成参加者损害的,不适用“自甘冒险”。
这种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链接
打羽毛球受伤告球友
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案宣判
据“光明网”报道,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老人将球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1月4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通报,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据了解,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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