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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自主创业的肖先生加盟了一家总部在湖北武汉的公司,交了技术加盟费和化学材料费,签订了相关的加盟合同。没想到的是,对方提供的配方根本达不到要求,肖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同时发现对方公司人员调整频繁,合乎规定的材料也无法保证。无奈之下,肖先生与对方公司协商退款,却遭到了拒绝。
更让肖先生郁闷的是,在将情况投诉到有关部门后,却发现对方公司注销了。前期的多次投入打了水漂,后续的处理又无法延续,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肖先生非常迷茫。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肖先生需要了解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以此为法律依据来决定是否解除相关合同并向对方公司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由】
受去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家住上海的肖先生失业后开始自主创业。根据过往经验,肖先生考察了一家湖北武汉的公司,并决定加盟。肖先生交了技术加盟费用1.18万元,此后又购买了相关的化学材料1.1万元,准备启动运营。接待肖先生的业务代表口头承诺了许多,同时还签订了相应的加盟合同。但当对方企业发货后,肖先生才发现合同上规定提供的配方与实际提供的不同,造成最后合成的结果与此前承诺的成品质量相差很多。
肖先生前往武汉交涉,对方公司表示前期对接的人已被调岗,沟通后对方同意提供另一种材料,并保证可以做到此前承诺的成品质量。经实践证明,新材料的确达到了标准。但交付新一批材料费约1.5万元后,对方只交了十分之一左右的材料就断货,此后一直推托没货。肖先生无奈只能再次前往对方公司,却发现对方公司人员结构大调整,公司招牌已摘下,沟通时被告知是因为准备装修。
对方的行为让肖先生非常不满,决定停止合作,并与对方协商退款,但遭到了拒绝。肖先生向当地12345投诉,经工作人员沟通协商,对方公司应承在去年12月中旬前处理问题。
到了约定时间,对方公司依然没能拿出解决方案,后经查询发现,对方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肖先生表示,这种情况完全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要通过合法程序挽回损失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肖先生的叙述,建议肖先生可以先了解特许人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比如特许人是否隐瞒“两店一年”信息,或者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从而违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属于法定的披露义务,是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以及对特许人是否拥有经营资源价值的判断依据,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被特许人可以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马斯祺律师提醒读者,在签订《加盟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是否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加盟费的计算比率,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以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最重要的是在签约前要求特许人提供“两店一年”的信息,便于被特许人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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