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烟花产品存缺陷炸残消费者销售商厂商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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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平江县童市镇的村民吴某在农历春节这个喜庆的日子里,因祭祖燃放一个有产品缺陷的烟花被炸伤左眼。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赔偿受害者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9.5万余元。

2020年1月24日的下午,受害者吴某在童市镇李某处购买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生产的3个烟花用于祭祖,烟花燃放过程中突然停止,吴某上前查看时烟花又非正常燃放,将吴某左眼炸伤,因伤势严重,吴某被紧急送往长沙湘雅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因协商未果,吴某将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合计80余万元。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认为其作为产品销售商,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浏阳市某花炮厂认为受害者吴某未按照操作规程燃放烟花导致受伤,属于自身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浏阳市某花炮厂作为缺陷烟花的生产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洪某作为缺陷烟花的零售商、批发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进货,未查看所售烟花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也应负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由零售商李某、批发商洪某,生产商浏阳市某某花炮厂赔偿受害者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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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烟花产品存缺陷炸残消费者销售商厂商判赔 2021-01-20 2 2021年0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