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街镇可自行编制设置导则 体现本地风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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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户外招牌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安全和城市形象。记者日前从市绿化市容局了解到,《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7条,从规范、管理、主体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规格、数量控制、禁设情形等进行刚性约束。由区绿化市容部门编制设置导则,对主要道路沿线、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招牌设置活动予以指导和规范。此外,街镇可以自行编制设置导则,为体现本地风貌、特色进行引导。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保障编制的科学合理。

《办法》指出,要实施“常规许可+告知承诺”的分类管理模式。对涉及历史风貌保护、文物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因招牌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继续采用常规许可方式。对其他户外招牌设置,实行告知承诺。此外,需要明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具体情形,包括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或者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户外招牌等。

《办法》聚焦户外招牌安全,一是强化了设置人的主体责任。要求设置人应当办理许可、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整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纳入常规许可范围的户外招牌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等。二是同步强化了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招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所有权人负有督促设置人依法履行设置、管理户外招牌的责任,应当拆除因设置人终止办公、生产经营或者搬迁但未自行拆除的户外招牌。

市绿化市容局表示,年初以来已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办法》施行的各项准备,包括完成8项配套制度规范建设,完善市、区、街镇三级管理体系,同时建设纳入“一网统管”、涵盖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信息平台,并于3月1日同步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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