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家住宝山区罗店镇的宋某某喜欢鸽子,却将黑手伸向了别人家的天价赛鸽。近日,经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天价”鸽棚,惨遭贼人黑手
刘某在宝山区月罗公路的一处鸽棚内,饲养赛鸽。刘某称,鸽棚内的鸽子系赛鸽,有些是其从信鸽协会拍卖回来的,有些是其出钱向鸽友借种鸽自己培养出来的,鸽子飞出好成绩会给其带来很大收益。
就是这样一处“天价”鸽棚,却在2019年10月16日以及10月23日,惨遭贼人黑手。
10月24日,宋某某被抓获归案。据宋某某供述,其事先通过跟随鸽子,找到了此处鸽棚。之后,他准备了白色蛇皮袋,从后院的树爬到鸽棚,打开没上锁的鸽棚,抓鸽子装进蛇皮袋,放到电瓶车上拿回了家。第二次偷的时候,脚踩到房上的瓦片被发现了,其藏好蛇皮袋跑了,有个女人在后面追着骂,其跑远后躲了一会又返回拿走了蛇皮袋。宋某某交待,其7、8年前养过鸽子,自己很喜欢鸽子,但是因为没钱买,就只能去偷了。
当日,民警从宋某某住处扣押信鸽43只,其中28只足环信息与刘某在协会登记的信息相吻合。经鉴定,28只信鸽价值共计人民币57800元。
法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宋某某辩护人对被告人宋某某的盗窃行为无异议,但其认为,宋某某在实施盗窃时对鸽子的价值存在认知错误,不能认定其明知鸽子价值数额较大甚至巨大,应按普通鸽子的价格认定。此外,鸽子主人将鸽子放于未上锁的鸽笼内,作为常人的宋某某不知道是天价鸽子。
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有养鸽经验,较一般人而言,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涉案信鸽的价值,且本案中其事先踩点、准备工具后,两次通过爬树、翻屋顶的方式实施盗窃,具有概括性的犯罪故意,故其对涉案信鸽的价值不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按鉴定的实际价值认定犯罪数额,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宋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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