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官裁判的互动关系分析:

价值、风险及路径探索

本文字数:2507

  【内容摘要】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偏离预警作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官裁判的典型功能,正在逐渐改变着法官的裁量行为,在提高法官裁判质效、统一司法尺度、管控审判质量的同时,也带来技术依赖、数据缺陷以及算法不透明等诸多隐患,导致人工智能替代法官成为裁判主体,削弱司法公信力及法律权威。未来,必须实现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官裁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司法裁判领域的现代化改革。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  法官裁判  类案推送  量刑辅助

□孙自豪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更新,司法智能化应用范围开始由语音识别、文书生成等基础功能向类案检索、裁判预测等深层技术领域扩展,智能技术对法官裁判的影响也随之深入,优势与风险并生。这就需要综合考量智能技术的积极影响和潜在隐患,明确法官和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分工,促进二者实现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更高效地服务于司法裁判。

一、价值分析: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官裁判的积极意义

(一)类案推送——缓解案多人少,提高审判质效

在过去缺乏智能检索技术的审判环境中,法官来回往返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和案例卷宗之间,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找、筛选和分析材料,检索效率低,材料准确度也不高,导致类案裁判的参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类案检索和推送技术的出现,革新了数据的比对方式,建立起“穷尽而不重复”的案件要点网络,因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信息的重复和遗漏,为法官提供优质、可靠的裁判资源。

(二)量刑辅助——统一司法尺度,矫正机械量刑

量刑辅助系统将司法案件大样本中过去的法官裁量行为变得精确化,构建出科学的量刑预测模型,对于统一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量刑辅助系统还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机械化量刑”的矫正,有助于避免法官陷入量刑科技化误区、量刑具体化困境,避免法官追求量刑划一。

(三)裁量预警——管控审判质量,强化司法监督

一方面,裁量预警计算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人工智能推算出的量刑幅度的偏离度,针对偏离程度给予法官相应的预警和说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另一方面,裁量预警可以实现对办案流程的智能监督,审判活动的全部信息随着案件办理实时更新,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每个节点、每个岗位、每个人员都受到监督制约,因而能够及时提醒承办法官规避程序错误,为公正司法提供保障。

二、风险预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官裁判的潜在隐患

(一)过度依赖技术导致司法人工智能对法官裁判主体地位的隐性替代

司法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分析、计算和预测能力,逐渐渗透到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受理案件数激增、法定审理期限的刚性规定、案社会影响、公众舆论、评价体制等因素都是法官不得不面临的压力,为了稳妥起见,法官倾向于从既有的相似案件中寻找裁判依据,作出不偏离在先经验的类似判决,往往忽视了对个案情节的具体认定和对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算法支配审判,人工智能从法官裁判的辅助地位逐渐演变为法官裁判主体地位的隐性替代,削弱司法权威。

(二)数据缺陷制约司法裁判准确性

司法数据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决定着人工智能的应用效果。遗憾的是,我国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数据基础薄弱,存在数据体量不全、质量低下,司法裁决区域化、碎片化等缺陷。线上公开的判决书中还存在数据冗余、案号重复和串案套改等问题。法律表达方式上的偏差、信息提取标准混乱,都给人工智能识别有效信息、进行深度学习造成阻碍,由此制约了司法裁决的准确性。

(三算法偏见和算法黑箱降低司法裁判公信力

建模算法是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官裁判的核心技术,在提供技术进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算法偏见和算法黑箱的问题。在算法偏见的影响下,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对法官的裁量行为带来错误的引导,进而做出错误的判决,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司法决策系统进行裁判时的说理和论证无从审阅,法官只能获得模型运算后的决策结果却无法知晓其背后的程序和逻辑,这是对司法公开和司法正义的悖离,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三、路径探索: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官裁判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一)规范技术使用,避免过度依赖

一方面,需要限定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空间,对于技术尚不成熟领域、疑难重大或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案件,人工智能技术应当审慎介入尤其是对该类案件结果的裁判预测。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智能技术的使用规范,要求法官对其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裁判的过程予以记录,该记录应当备案且告知案件当事人,司法系统还要定期进行规范性审查,以防法官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二)加强裁判说理,重视司法理性

司法人工智能引入法官裁判后,应当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增加法官的说明义务,防止法官产生技术依赖心理。关于对智能技术的说明,应当包括对算法模型的数据来源、变量设计、工作原理的基本说明,还应当将系统预测结果、是否采用及其依据一并注明,以此来提高算法模型训练的准确性,减轻算法偏见的影响。

(三)破除数据壁垒,提升数据质量

构建起全面、优质、可供有效利用的司法数据库,首先要加强数据顶层设计,打破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建立起统一的司法数据管理平台。其次,要通过数据清洗的方式提高数据质量,尽可能实现对历史数据的挖掘和有效数据的整合。此外,还要把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放在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重要位置,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标准,注重对司法数据的安全保护。(四)完善算法制度,公开透明决策

首先,应当设置算法的论证程序和解释规则,规范从数据收集、信息挖掘到算法编程等一系列基础行为。其次,算法的公开透明是保障智能辅助裁判结果公正合理的首要条件,这就需要有限度地公开算法的输出原理,让保持怀疑态度的人打开“算法黑箱”一探究竟,保证算法过程的公正性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确定审判工作的透明性。

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智慧的延展,既能增强人的能力,也会放大人的缺陷。因此在司法人工智能蓬勃发展、方兴未艾之际,要对其在法官裁判领域发挥的作用和局限保持清醒的认识,在加强技术管控的同时,引导法官合理利用技术,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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