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法治报通讯员 董宪民
罹患“烟雾病”的王先生于2020年9月18日在上海某医院进行手术,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谁料3天后,王先生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 “心源性猝死”。
患方对死因有异议,医方告知可以通过尸检以确定死因,患方同意后又反悔。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赴现场疏导,患方表示将理性维权。
后经调解员耐心劝说,经过多轮协商,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人民币250000元,纠纷得到化解。
手术顺利病情好转莫名猝死引发纠纷
2019年年中,王先生莫名其妙地出现口舌麻木、右侧肢体无力的症状,经当地医院头颅MRI检查示“左侧脑梗塞”,经药物治疗好转后,行脑血管造影示“烟雾病”。2019年10月,王先生在某医院进行“左侧开颅搭桥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主刀医生嘱咐,1年后再进行“右侧开颅搭桥手术”。2020年9月,王先生按医嘱找到主刀医生,因某医院没有床位,主刀医生推荐王先生至上海某医院手术,仍由他主刀。2020年9月10日,医院以“烟雾病”为诊断将王先生收治入院。
王先生入院后,医院一方面完善各项检查,一方面等待主刀医生安排手术。2020年9月18日,主刀医生在医院为王先生进行手术,手术顺利,术后转入N ICU监护,恢复情况良好,医生也准备9月21日巡房结束后将其转入普通病房医治。
但9月21日凌晨约0:50,王先生突然心跳加快、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下降,12分钟后神经外科主治医师到场,经对症治疗,心血管内科主治医师会诊,多轮循环2个余小时抢救后,王先生呼吸、心跳、心音、大动脉搏动消失,经家属同意后放弃抢救,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亲戚认定医院有错调解员耐心释理
王先生的妻子罗女士及其他亲戚对医院给出的死因诊断不予认同。医院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告知其可对王先生进行尸检;另一方面在与死者亲属的接触中,了解到王先生的母亲两年半前亡于心脏猝死。
医院告诉罗女士,尸检一方面可以确定王先生死因,另一方面还可以确定该死因是否具有遗传性。若有,再通过DNA检测,确定传男还是传女,可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类似悲剧发生。罗女士听医院分析得有道理,思考再三,终于在尸检申请表上签名。
然而,在老家的王先生的父亲王老伯,不忍心儿子再遭受更多的痛苦,坚决不同意尸检。
患方有亲戚指责医院病人死了才通知家属,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急忙报警,区治安支队和属地派出所迅速出警处置,同时将警情通报给医调委。医调委接到警情通报后,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赶到医院开展现场疏导工作。
调解员首先安抚患方的情绪,对患方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一味的吵闹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调解员向患方家属介绍了纠纷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合法解决。
调解员还分析了人民调解常有两种调解方式的利弊:一是清楚调解法,即通过尸检、专家咨询等程序,厘清医方责任,按程度责任处理。弊是耗时太长;二是模糊调解法,即不厘清医方责任,双方谈妥即可。
患方表示要回去商量一下,并表示将理性维权,再不会做出格的事,也为以后成功调解纠纷打下了基础。
双方互谅互让纠纷成功化解
此后,王先生的父亲王老伯终于来到上海,医患双方申请调解。调解员在医院召开调解会,会上,患方坚持解决纠纷,不进行尸检,但不肯提出具体数额,反而要医方体现诚意,给出赔偿数额。医方则坚持人道主义补偿3-5万元,翁媳二人不能接受。
医调委开展背对背调解,劝说医方代理人,考虑到患者术后2日凌晨猝死,根据上述有限的资料信息,不能完全排除与手术的关联,也不能完全排除术后监护上的问题。据此,调解员劝说翁媳二人,根据患者死亡前的表现“语言欠清,部分能按吩咐动作,心率、呼吸加剧,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更像一个急性缺氧导致神经功能下降的表现,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心源性猝死”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死亡诊断。
经调解员做工作,王罗翁媳终于提出索赔30万元的诉求,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经过多轮协商,医院作出大幅让步,双方终于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为冲突比较激烈的医疗纠纷,最终得以化解的关键是疏堵结合。
一方面,给患方分析法律后果,提醒患方一意孤行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引导患方做出理性选择,为接下来的矛盾化解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在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下,调解员采取调解导向控制,通过分析无理漫天要价不利于调解,耗时长、精力消耗大、耗费成本高等信息,使当事人意识到,调解失败可能因小失大,从而权衡利弊做出取舍,最终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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