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2018年11月18日下午,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张某某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右三踝骨折,需进行手术装钢钉,随后张某某住院治疗。张某某出院后,于2020年6月26日再次住院并进行第二次手术,将钢钉取出。两次医药费用均由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方认为此次伤害属于工伤,要求公司对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向闵行区江川路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对事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首先区分此案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从而进行双方的责任划分。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某与某公司的雇佣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张某某提供双方劳动关系证明后,有关双方的工作性质确属工伤赔偿范围这一情况也得到了另一方某公司的确认,因此,这确属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某公司应当对张某某做出赔偿。在对于这件事的调解中,双方对于此事的看法基本一致,而调解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因此,要想调解顺利,需要双方在金额上做出让步。
调解员清楚双方态度后,知道了进行工伤赔偿是双方共同的处理意思,只不过是在赔偿金额上有了分歧。在调解员的组织召集下,双方面对面进行针对工伤赔偿问题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坚决要求公司赔偿因此次伤害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费用合计20万元。对此,某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张某某在故意扩大此次伤害带来的损失,属于敲诈勒索。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眼看调解面临困境,调解员决定改变调解方法,分别单独与张某某和某公司沟通。调解员告诉某公司,如果态度继续强硬下去,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对公司声誉影响很大,若是因调解不成员工转而选择劳动仲裁,到时候公司面临的就不止这些赔偿费用,涉及的律师费用、出庭参加仲裁等都要耗费许多精力,因此得不偿失。而对于张某某一方,调解员也指出张某某所提出来的赔偿费用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并且一些诉求并没有单据等证据进行支撑,因此建议其退让一步,减少索赔金额。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就此事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虽然此次纠纷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但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工伤赔偿纠纷屡见不鲜。工伤赔偿案件首先需要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性质,特别是要分清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赔偿金额也有差距。劳动纠纷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依法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就鉴定结论要求赔偿,协商不成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员工一方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才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起诉的对象是单位。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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