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秦某为了女儿能进入某单位上班,以“培训费”的名义送礼托人找关系。法院以非法请托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并判令何某返还秦某“培训费” 5万元,驳回秦某利息等其他诉请。
经审理查明,秦某得知某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消息后,与何某取得联系,希望其女儿能进入某单位工作。何某表示要缴纳5万元,但未说明用途。秦某遂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转给何某,何某通过微信发送消息,写明收到秦某“培训费”5万元,录取了此款不予退回,未录取此款全额退回。
秦某女儿通过面试、体检等环节被录用后不久,某单位以秦某女儿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秦某认为何某与某单位故意串通,暗地找借口解聘其女儿,以达到不退还5万元的目的,遂诉至法院,请求何某退还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上班期间花费的1万元。
法院认为,秦某私下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就业秩序,违法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双方委托合同无效,何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秦某。但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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