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旭凡
在日常生活中,法院的裁判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而通过裁判文书的传播,法律来到大众身边。
裁判文书的撰写不仅考验着法官的专业技能,更体现着情怀与担当。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推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当中。
“释法说理”怎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素?记者近日走进了上海三级法院,从三名获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口中探寻裁判文书背后的思考。
避免“机械办案”,
释法关注“焦点”所在
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直接反映了案件的裁判依据,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载体和窗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唐春雷说:“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就是围绕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阐明法理事理,确定权利义务,给予法律评价。”
当裁判文书中阐述的理由过于简单,缺少充分论证,甚至只是生搬硬套时,自然很难说服当事人,“机械裁判”带来的问题也由此产生。
因此,在唐春雷看来,“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首先要充分回应当事人的关切,他介绍了一起不久前刚审结的相邻关系诉讼案例。
租住三楼的徐阿婆在平台上搭建了一个灶间,住在楼下的卢老伯家中发生了漏水的情况。他认为是徐阿婆的违规搭建所致,于是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将平台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维修费。
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徐阿婆拆除灶间,对于卢老伯的其他诉求予以驳回。徐阿婆不服并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卢老伯只是居住在此,既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是合法承租人,无权起诉。同时,因卢老伯拒绝鉴定,没有证据证明渗漏与自家行为有关。
虽然案件关系并不复杂,但是如何判断相邻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将每一个争议点都阐释明晰,才能让态度强硬的双方当事人服从判决。
通过审理,唐春雷认为,首先,相邻关系是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卢老伯是二楼房屋的有权占有人,有权提起相邻妨碍诉讼。
其次,徐阿婆是房屋承租人,应按租房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其擅自搭建的行为既不符合同约定又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更应当对自己的在先行为负有防止相对人遭受损失的义务,故徐阿婆应承担楼下住户屋顶渗漏与自己搭建灶间无关的证明责任,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虽然判决结果没有变化,但是判决书中一条条具有针对性的阐述,让徐阿婆最终服从了判决,一场邻里矛盾得以化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顾全说:“充分有效的‘释法说理’需要法官围绕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情法交融,“说理”展现价值导向
作为法律文书,裁判文书运用条文条例展现法律的严谨与规范尤为重要,但如何兼顾情理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释法说理中?顾全认为,公平、诚实、守信等事关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就渗透着法律的价值考量,法官需要针对具体案件明晰其中内涵。
唐春雷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高先生是某航空公司会员,他不断采用购票后退票的方式让手中的购票优惠券使用期限得以延长,航空公司认为此举违反了《会员手册》,关闭了他的会员账户。高先生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恶意购票退票系“不当行为”,驳回了他的诉请,高先生进行上诉。
“高先生认为按照规则他可以购票再退票,但针对合同关系来说,无论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还是权利义务的分配,诚实守信都是开展商事活动的底线,高先生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这一原则。”唐春雷说道。
最终,上海一中院认为航空公司有权解约,但是取消高先生账号中积分的行为应按约定提前通知,因此判令恢复积分,对于高先生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唐春雷认为,法律规范同样包括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处理案件时,除了要立足于法律,还要综合考量法理与人情。“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首先要用严谨的释法来彰显法律的理性,同时要用练达的情怀来体现法律的良知,最后要用平和的姿态展现司法的温度。”
而除了在民事主体的判决书中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外,商事主体中也潜藏着这样的要求。
姜广瑞是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的审判员,也是全国法院“双百”荣誉的获得者,他介绍了一起入选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例。
2016年12月,一款与百威啤酒包装极其相似的“Baiwanbeer”啤酒登上了超市货架,罐体印上了“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
2018年,百威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两家公司与销售该产品的食品店起诉至浦东法院。姜广瑞介绍道,这起案件的审理历时一年半,除庞杂的证据外,案件涉及了复合案由,法律适用亦存在诸多难点。而通过系统的辨法析理,这起案件也指出了法院在审理对商业外观全面模仿的案件中,要准确厘清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
“当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的,则不得再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附加保护,而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时,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对商业外观的立体、全面的保护。”
此外,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姜广瑞认为,不仅要体现补偿性,亦应具有惩罚性,以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引导和预防功能,在食品领域更应如此。
这样一份前后修改13版,总篇幅达两万五千字的裁判文书背后,是姜广瑞与合议庭法官字斟句酌不断打磨的成果,承载着法官对于社会价值的导向,展现了上海法院的司法“厚度”。
姜广瑞觉得,写裁判文书是法官又一次与双方当事人对话的过程。“法官应当持有一种工匠精神,像对待艺术品一样去用心雕琢裁判文书,将专业性的知识储备与有温度的价值导向投注其中。”
“法官应将主流价值观融入具体的裁判工作中,产生规则指引作用,形成‘小案大道理’的社会共鸣,让司法得以有力量、明是非、有温度。”顾全说道。
矛盾冲突的交汇点,“释法说理”指明方向
当遭遇法律与道德的难题时,怎样的判决才称得上“公正”?如何才能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顾全讲述了一起看起来简单但蕴含着很大价值冲突的案件。
80多岁的赵老伯与家人乘游轮外出游玩,在进入游轮上的碰碰车场地时,赵老伯被外围门槛绊倒后摔伤。赵老伯将游轮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定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顾全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的责任承担上,而背后涉及到的更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自身安全防范义务的关系,消费者、老年人权益保护及经营风险、营商环境保护等不同价值取向的平衡。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人在提供场地和服务的同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上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从中提炼规则,指引裁判。如何通过释法说理让双方都认可并接受判决?顾全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考量。
首先,从行业与生活经验的普遍认知原则角度来看,事发的门槛为碰碰车场地的围栏,高约20cm,上面贴有黄黑相间的条纹贴纸,围栏上还贴附了宽度约5.50cm的黑色金属条,高度低于围栏,但未贴有警示贴纸,可能增加游客因跨幅估计错误而跌倒的风险,因此游轮公司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其次,从一般安全保障能力考量原则来看,赵老伯指出,进入碰碰车场地时,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特别提醒或搀扶。但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赵老伯虽年逾八旬,但完全可自主判断活动能力,随行亲属也负有监护义务,不应期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面面俱到。
最后,从参与人风险自我防范原则来看,游客也应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事发时的影像资料显示,赵老伯的注意力集中在别处,跨越门槛时未注意脚下,其子女位于身后也并未尽到足够的看护照料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通过综合分析,上海高院最终判定游轮公司担责20%,赵老伯担责80%。同时,考虑到赵老伯年事已高,顾全也积极从中协调,出于人道主义游轮公司也自愿拿出了一部分补偿,双方均服判息讼。
这份裁判文书不仅维护了既有的利益平衡,也树立了规则意识,让更多的企业明晰了安全保障与承担责任的义务边界,也让消费者了解了自身安全防范与风险的共存。
在过去的司法判例中,当原被告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即使另一方无过错,有些法官也会引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方做出一定赔偿。顾全指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者,其他情况下滥用“公平原则”反而容易混淆是非,产生不良的行为导向。
他指出,在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条款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也避免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滥用而导致的“和稀泥”现象,促使法官依法实质公平地进行裁判。
“针对各种冲突,法官不能只是为了平息个案矛盾而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应该通过阐述双方的履责边界,列明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清主次责任,在法理中揉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和法治理念,在阐释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讲求情理与法理。”
顾全表示,每当行使裁判权时,自己都会站在三个角度进行换位思考。
第一是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法官所讲述的依据能否让原被告双方都接受;第二是站在社会大众普世价值观的角度,和原被告双方身处同一立场的更多人能否认同;第三是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判决的内容是否符合发展方向。
“当法官在做判决与撰写裁判文书时,应该思考一下这三根‘隐形的线’,是否能通过释法说理让人们信服。”顾全说。“让每一个当事人能从裁判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释法说理的要求,也是每一个法官的志愿与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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