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上海市法院和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加强区域协作、提升司法保护质效。但在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需广泛听取各界观点,从问题导向出发,认识到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从司法理念、司法保护合力、司法效率、司法协作、司法保障能力等角度优化上海市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现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多元化诉求。
【关键词】生态环境 司法保障
□陈姝含
一 上海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现状
(一)上海法院环境保护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上海市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自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7348件,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7321件,通过实际行动为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完善环资审判机构、优化环资审判管辖体制,切实推进全市法院环资审判机制的改革;通过打造精品案件、加强理论研究、引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推进了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内外联动,切实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
(二)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司法保障情况
上海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司法保障,持续开展环境资源检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环资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构建专业化集中办案模式,充分凝聚保护合力,加强区域协作,完善环资检察工作机制;聚焦长效治理,深化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放大环资检察工作效果。
二上海市生态环境司法保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环资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上海全市法院虽然进行了环资案件的集中管辖,但处理案件中大要案所占比例偏小,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更少。环资案件的实际办案工作与中央督查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多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现状面临严峻形势等情况不相匹配。上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虽然也得到了正式实施,但实际进入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不多。此外,司法年度预算对环资案件的财务支持也不足。
(二)环资保护机制的联动性有待加强
公安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在环资案件的犯罪主体认定、证据采信标准、刑事处罚标准等方面的理解与制度规定不够统一。此外,环资案件司法处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够顺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
(三)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待完善
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环资案件办案力量集中和认定标准统一。但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集中管辖法院与异地检察、公安机关对接不够顺畅,取证、送达诉讼材料、开庭难等诸多问题,影响案件的协调和进展。
(四)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在专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除海事法院外,上海市三级法院设立的环资庭均是在民事审判庭加挂牌子,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队伍素质方面,环资案件采取“三合一”的审判机制,但具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能力和环境科学知识的法官不多,有环境资源知识的陪审员数量较少,审判经验的丰富性也有所不足。
(五)部分配套法规和相应标准仍需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负责部门、相关程序设定、污染物处理标准等问题予以细化。此外,环境标准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项活动标准建立的基础,而目前环境保护部分标准还存在规定不明确、标准修订滞后等问题,因此有待得到明确。
三优化上海市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政策建议
(一)深化司法保护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我们要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上海市两院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勇担责任,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推进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落实工作。
(二)增强司法保护合力
推进多部门数据共享、相互协助,拓展案源渠道;充分衔接与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沟通,完善并规范司法评估鉴定机制;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就监管工作中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
(三)提高办案工作质效
以中央环保督导组反馈线索为重点,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探索环资民事案件解决多元机制,满足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充分协调检察职能,加大审查与执行力度,强化对环境资源活动中深层次违法问题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四)加强司法区域协作
探索完善生态司法异地协作常态化机制;构建惩治与预防跨区域犯罪的工作合力,研讨协商解决在执法尺度、决策把控与同案不同判等方面的不同意见;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集中管辖,推进长三角地区的跨行政区划改革的实施。(五)提升司法保障能力
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障队伍的人才建设,提升审判、检察队伍的专业水平,增强各部门人员的联合培训,互相学习、达成办案共识,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借鉴各省市的成功经验,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管、审查;加大预算资金支持,加强司法宣传与引导、提升人民群众的环保观念,切实提升司法保障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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