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助人为乐”,但如果出于好意的无偿的助人行为,却需要担负过高的义务,那么助人者一定乐不起来,助人为乐的风气恐怕也难以为继。
近日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济南一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一次接送途中孩子跌落意外受伤,接受帮助的家长将这个全职妈妈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基于原告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帮工”,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原告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须担责。
该案判决经媒体披露后,网友纷纷为之点赞。
民事活动中,最朴素的“公平”就是权利义务要对等。
本案中,帮助佳佳父母接送孩子的张女士没有获得任何权或者利,她纯粹是助人为乐,在接送孩子这一环节承担了佳佳父母的义务,那么在对损害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佳佳父母自行承担。
只有得到法律的撑腰,像这样的“助人”与“好意”才能够延续。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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