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搭乘车辆致2死4伤,涉民法典“好意同乘”案宣判

司机被判酌情减轻赔偿5万元

本文字数:931

  □见习记者  谢钱钱

崇明一七旬老人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独生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在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此前的报道中,围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的情节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该案到底会有怎样的判决结果?

3月12日,该起案件在崇明区人民法院宣判,据悉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崇明法院首次引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定作出判决。

此前报道,去年某日,黄勇驾车载着已经71岁的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位好友出游时,与杨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沈鹏、徐明于当日死亡。经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汤谦、徐明等人无责。徐明独生子徐旭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经过审理,崇明法院认为,被告黄勇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明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黄勇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勇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崇明法院综合黄勇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勇5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明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黄勇赔偿徐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勇事发后已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杰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实际上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好意同乘而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民法理论中是存在的,只不过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遇到此类情况的处理也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驾驶人往往是好心做错事,从遵循公序良俗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则显失公平,不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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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司机被判酌情减轻赔偿5万元 2021-03-16 2 2021年03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