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本期“专家坐堂”聚焦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案例1
嫁出去的女儿
不是泼出去的水
梁某系A村十三组村民,2007年嫁至B村一组,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迁出户口,一直在A村十三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2017年A村十三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被征用,A村十三组村民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分配方案。2018年1月,A村十三组正式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每名成员首次分配6000元,但梁某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梁某认为,A村十三组将其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剥夺了她依法应当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收益分配权,遂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梁某虽然出嫁至B村一组,但是她的户口仍在A村十三组,仍在该组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宜认定其丧失A村十三组成员资格。因此,对梁某提出的享有A村十三组成员资格的诉求予以支持。A村十三组应按每名成员6000元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梁某。
【法官说法】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往往坚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使很多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本案不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妇女权益,也对破除封建陈规陋习、落实男女平等的国策起到规范、指引作用。
案例2
遭遇家暴请求司法保护人身保护令阻断暴力
王某与田某婚后生育一子,因家庭矛盾,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查明2019年底,双方约定到某市民之家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因离婚不成,双方在市民之家门口相互殴打,此后又发生多次家庭暴力,某派出所曾向被告田某下达反家庭暴力告诫书。
原告王某经法官释明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田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田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其后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探望等进行了约定。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阻断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害人可以积极行使此项权利。当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有发生预兆时,受害者应立即向信任的他人或妇联、村委会、派出所等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保护。
案例3
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未必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4年1月李某(已故)向孙某借款58万元,李某收到借款当日分别向案外人王某等人转账共计56万余元。后因李某未还本付息,且已去世,孙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人之子出国求学,属于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认为其与李某自2011年起分居,依靠自己的工资收入供其子读书和生活开支,对孙某主张的借款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孙某主张李某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开支及其子的教育费用。案涉借款发生在李某之子就读高中期间,系金额较大的短期借款,约定的利息较高,从法院调取的杨某工资收入可看出,其工资收入属于当地人均水平左右,无需一次性举债较大金额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款项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可看出,李某于借款当日几乎全部转给不同的案外人,经调查案外人与李某均系业务往来关系,孙某应当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因此法院对于孙某主张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况频频发生。本案中,在借款人去世,配偶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同时结合查证的款项用途、配偶一方的收入情况等作出准确认定,依法维护了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例4
面对职场性骚扰
受害人勇敢说“不”
2020年1月严某与某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严某进入某超市内控部任夜班内控员。疫情期间,严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同事宋某发送暧昧语言、黄色图片,致使宋某家庭产生矛盾,宋某遂向某超市投诉严某。
2020年3月19日,某超市以严某在疫情期间个人的不当行为对女同事家庭造成困扰为由,通知将严某夜班内控员的职位调整为肉禽部(该部均为男性员工)营业员。严某对该调岗安排不满,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岗。2020年3月25日,某超市书面通知严某解除劳动合同。严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超市支付严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并驳回严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严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未支持其诉请。
【法官说法】
职场性骚扰一直是敏感且被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一些受害者因为担心成为流言蜚语的议论对象,没有进行举报,而是选择沉默或离职,这无疑是对职场性骚扰的纵容。案件的审理也给职场人员以启示:在碰到性骚扰时,不要一味选择沉默隐忍,要敢于说“不”!受害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微信、录音录像等,以便后续通过用人单位处理、司法保护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5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减少非婚子女困境
周某某、向某2018年开始同居,同年11月生育女儿向某甲。2019年3月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向某与周某某的父亲发生冲突,经派出所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向某承认动手打了周某某的父亲,并赔礼道歉,同时约定小孩随周某某生活,向某依法享有探望权。此后双方分开居住生活,小孩跟随周某某生活抚养。周某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非婚生女儿由周某某生活抚养,向某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就小孩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同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故周某某请求女儿向某甲随其生活抚养予以支持,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向某依法应承担女儿向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法官说法】
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减少非婚生子女所面临的困境,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适婚成年人选择依法缔结婚姻,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
案例6
确认受遗赠协议效力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
被继承人汪顺某及其妻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汪某新。汪某新生前与前妻结婚生育大女儿汪甲、小女儿汪乙,后与郭某结婚又生育一女郭某丙。第三人周某系汪甲之子。被继承人汪顺某与刘某死后留有案涉房屋一套。2013年,汪顺某在两位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书》表示,在其过世后将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3/4所有权份额赠与曾外孙周某,遗嘱执行人为汪甲。2019年3月,汪甲、汪乙向公证处申请案涉房屋继承权公证,主要内容为汪乙放弃继承,案涉房屋由汪甲继承。2019年4月,汪甲依据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后因郭某丙提出异议,公证处撤销了上述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周某在受遗赠时系未成年人,汪甲既是遗嘱指定的遗产执行人,又是周某的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汪甲不得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导致周某丧失受遗赠的权利,减损其利益。故第三人周某应享有遗嘱为其设立的受遗赠权,此也是对逝者遗愿的尊重。最后法院判决周某分得案涉房屋3/4的份额,其余份额按法定继承。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小,缺乏社会经验和必要的知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他们的合法继承权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强调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保护十分必要。如果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明显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的,要依法予以否定。本案通过辨法析理,准确认定受遗赠协议的效力,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受遗赠的权益。
案例7
小学生自制力较差直播打赏理应退返
张某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0年疫情期间居家上网课,学习之余喜欢看直播娱乐,其使用母亲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某直播平台多次转账,用于充值给主播打赏,累计高达4万多元。张某某母亲发现后,多次和某直播平台沟通,恳请退还打赏款项。但是某直播平台一拖再拖,最后直接拒绝。了解到该平台有多起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事件,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主持双方调解,对所涉事实进行调查,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直播平台自愿返还相应款项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较差,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从小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家庭、社会、司法各个层面共同发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氛围。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更为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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