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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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遭到单位辞退,如何维护权益
我在公司工作已有2年多,最近公司以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合同。
而我认为自己并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我是违法的。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该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程序三个方面证明,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三个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结合你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你存在不符合录用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拖延报销费用,离职如何追讨
我要离职了,但之前有几笔出差费用单位一直拖着没有给我报销。
请问律师,我离职之后这些钱该如何追讨?——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报销的费用从法律角度属于公司对你的借款,并非工资。
你可以收集与报销有关的证据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依据报销规定同单位协商。
如果单位还是不给,你可以凭出差费用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未办工伤保险,能否享受待遇
王先生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前不久王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伤,他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以王先生刚进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愿申请工伤认定。
请问,王先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所在的建筑公司未在事故伤害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王先生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员工简历造假,能否解除合同
我公司此前招聘并录用了一名员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包含3个月的试用期。
该员工入职后不久,我们发现他入职时提供的履历中有不实信息,一些工作经验是伪造的。
请问律师,我们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法定义务。
如果该员工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很大,表现出的工作能力、经验与履历不符,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必须保留相关的证据,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婚姻家庭
欲提离婚诉讼,咨询管辖法院
我和丈夫打算通过诉讼离婚,但我们是在外地登记结婚的,现在长期居住在上海。
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去婚姻登记地起诉离婚,还是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
另外,我能否全权委托律师出庭?——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事诉讼管辖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离婚诉讼,原告一般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如果被告户口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已超过一年,则可能需要到被告实际居住地起诉。
以下6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另外,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这与其他诉讼明显不同。
原因是,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官对当事人“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判断,需要法官考查双方庭审的表述和表现。
另一方面,亲自出庭可以确保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账户遭到冻结,应当如何应对
我跟妻子感情长期不和,最近她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调查及冻结我的银行账户。
请问律师,账户如果被冻结我该怎么应对?——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原告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调查被告银行账户或者冻结银行账户,这都是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行使的程序性权利。
你如果希望解除冻结,可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另外,账户被冻结不代表彻底封存,诉讼保全是一种有时限的司法行为。
在知悉自己银行账号被保全后,不必过于紧张焦虑,还是要冷静解决问题,尽快找专业律师进行应对,或者由律师出面与对方协商。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补偿
王某的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
如果王某和妻子要离婚,对于该房屋婚后的共同还贷及增值该如何补偿?——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鉴于该房产是配偶一方婚前购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为属于贷款按揭买房,涉及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如果双方关于此房屋的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应当将此房屋判给产权人一方,但该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产一方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首付比例等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婚后置换房产,是否共同财产
陈某起诉赵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赵某名下的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该房屋是赵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
而赵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因为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所有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以及婚前积攒的存款。
请问律师,这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由于这处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加上婚前收入形成的存款,因此该房产即使是在婚后购入的,仍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判决离婚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但无法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请问律师,如果去起诉的话,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顾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想要收养孩子,咨询相关条件
我和妻子结婚多年没有生育,最近打算收养一个孩子。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债权债务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款
我2年前曾经借给张某一笔钱,去年底我向他催讨,却发现他已经换了联系方式。
请问律师,我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证明这笔钱属于借款并要求他返还?——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你仅能证明曾向对方转账,至于这笔钱的真实情况和法律性质,法官需要通过审理来查明,双方也可以提供各自的证据,帮助法官查明其性质。
因此如果你想主张这笔钱属于借款,那么最好再收集一些其他证据,包括当初发生借款的沟通记录,以及你催收时的沟通记录。
如果相关证据缺乏,你也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此时对方就需要证明这笔钱不属于不当得利。
物业房产
转租一处店铺,房东能否解约
我从别人那里租下一间店面,他属于转租性质,我将租金交给他,他付给房东。
现在经营了半年多,房东提出他不知道转租的事,也不同意转租,要求提前解除协议。
请问律师,房东是否有这样的权利?
——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承租人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房东对他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确实享有解除权。
但你有权根据和转租人的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因转租和解约引发纠纷的违约责任。
公司事务
怀疑投资被骗,股东如何维权
两年前赵某脱离原来的公司,找我入伙一起设立一家公司,于是我拿出了20万元投资,占20%的股份,其余部分都由他投资,但股份分摊在他和妻子名下。
请问律师,现在我怀疑他作为大股东挪用或者侵占了公司的钱,该怎么办?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你应先行使股东知情权,再考虑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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