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诋毁英烈的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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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  烨

在解决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上,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  “新法”即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处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较而言,新法关于该行为的法定刑要轻。所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其批准逮捕,是准确适用法律的结果。

最近一段时间,多起在网络上发布诋毁英烈言论的事件,引发了公愤,其中网名为“辣笔小球”的仇某明由于具有一定影响力,其言论更是引发了关注。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照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借助微博平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卫国戍边的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依法应予追诉。

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以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不少人有所疑惑:刑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吗?“辣笔小球”实施相关行为的时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为什么检察机关是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其批捕呢?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简而言之,在解决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上,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新法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思想,其实质是有利于被告人。

本案中,“辣笔小球”在网络上散布辱骂戍边烈士的相关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论是依据“旧法”或是“新法”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旧法”即1997年《刑法》及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蜡笔小球”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机关正是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仇某明刑事拘留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的。

而根据“新法”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处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较而言,新法关于该行为的法定刑要轻。所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其批准逮捕,是准确适用法律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12条中的“行为”应指的是犯罪行为,而非指具体的罪名。因此,新法施行前的行为依照新法认定的罪名即使和旧法认定的罪名不同,同样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法律适用。

在此意义上,本案仇某明的行为在新法施行前后虽触犯罪名不同,但同样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检察机关在《刑法修正(十一)案》施行的第一天,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仇某明,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理性公正执法,同时也有其教育意义。

在《刑法修正(十一)案》施行后,此类行为就不再涉及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可直接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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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诋毁英烈的罪名适用 2021-03-22 2 2021年03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