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贷款买房应注意风险防范

本文字数:916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贷款发生问题而又未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买房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买房人对贷款买房的风险需要给予重视。

通过银行贷款来买房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相对的,因贷款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尤其是发生在二手房买卖中的纠纷时有发生。

实践中,由于贷款非买房人所能控制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很容易由此发生纠纷。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贷款迟延。

何时能贷到款,这不是买房人所能控制的,银行审核自有其流程,还和相关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但是,买卖合同往往约定了支付每一笔房款的时间,买房人是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房款的。

所以,如果买房人需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而又约定了一个过短的房款支付时间,轻则将导致需向卖房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重则,可能卖房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房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贷款不足。

自己究竟能贷到多少款,这不是买房人所能控制,而是由银行根据买房人的收入、资信、国家的信贷政策来确定。如果银行向买房人实际发放的贷款不足,而买房人又无力支付剩余款项,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买房人违约。

第三,无法贷款。

由于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实行宏观调控,因此房屋买卖的信贷政策也在不断变化调整。

比如,买房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但是在申请贷款时由于国家信贷政策的变化,买房人无法贷款了,这时若买房人无力支付剩余的款项,将导致违约。

那么,该如何来防范贷款买房中的法律风险呢?

我们认为,首先,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房人需要对房屋贷款的政策、流程、周期进行全面了解。

其次,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房人需要注意对贷款支付条件做特别约定,如明确约定因非买房人原因导致的贷款延迟、贷款不足或无法贷款,买房人可选择以现金补足或通知卖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贷款发生问题而又未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买房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买房人对贷款买房的风险需要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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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贷款买房应注意风险防范 2021-03-22 2 2021年03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