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解析刑法新增的“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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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陈慧颖  朱慧  武慧琳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该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高空抛物罪在刑法中所处的位置来看,该罪名设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惩治体系。

同样是在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施行,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正式施行。

以下笔者就这一新增罪名做简要的解析。

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据媒体报道,2021年3月1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被告人徐某某在2020年某日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以“高空抛物罪”为罪名判决的案件。

徐某某案件判决的依据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需要说明的是,“高空抛物罪”第一案并不是高空抛物被判刑的第一案,有人将其称为“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是不正确的。

在此之前,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案件已有不少,但其罪名不是高空抛物罪而是其他罪名。

比如2018年广东中山市杨某因退还房屋押金发生纠纷,往下扔啤酒瓶、菜刀等物品,2019年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新罪名的溯及力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徐某某案的判决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2020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才实施,也就是说徐某某进行高空抛物时,高空抛物罪还不存在,为何我们能用现在的法律去约束过去的行为呢?

应该说,法律在原则上是不允许溯及既往的,但本案中并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新规定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旧规定即为犯罪而新规定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规定。

针对高空抛物问题,早在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该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按照该意见,对高空抛物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当时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

前文提及的2018年广东中山市杨某因退还房屋押金发生纠纷往下扔啤酒瓶、菜刀等物品一案,杨某就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徐某某的案件发生在2020年,按照之前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将被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时,本案尚在审理之中,故法院在判决时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适用了高空抛物罪这一量刑较轻的罪名,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此,该案判决是对刑法溯及力之“从轻原则”的适用,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高空抛物的治理过程

这次我国刑法将“高空抛物罪”作为单独的罪名,显示我国对高空抛物治理的重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楼大厦随处可见,高空抛物屡见不鲜,成为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顽疾,被称为头顶上的“不定时炸弹”。

根据科学分析,一个鸡蛋从25楼抛下都有可能致人死亡。

我国对高空抛物的治理也从主要追究民事责任发展到民刑并重,从注重保护受害者利益发展到预防与保护受害者利益与追责并重这样一个过程。

早前,我国的高空抛物主要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但普遍存在受害人举证难等问题,很难找到直接侵权人,因为如此,高空抛物全楼赔钱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成伤残。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谁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该案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

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起被《民法典》取代)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强调的是保护受害人利益,但反而使真正的加害人逃脱责任,社会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明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

该意见还强调要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上海在该意见实施后判决了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羞恼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旗帜鲜明地声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还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强化了对高空抛物的全面治理。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将高空抛物入刑,补齐了刑法的短板,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惩处,有助于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使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这种陋习的严重性,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一年,但高空抛物行为的最高刑却不是一年,如果致人死亡,判处死刑都是有可能的。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仅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确:“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举例来说,如果高空抛物以杀人为目的,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一案判决的意义

如前所述,高空抛物不是一件小事,不仅害人害己,还可能构成犯罪。“高空抛物罪”第一案的宣判,在司法层面和社会治理层面都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

在司法层面,该案显示我国构建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民刑并重的法律体系,也再次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和其他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公安机关依法有义务及时介入查清责任人,而责任人不仅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当司法机关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判断其对抛物场所、所抛物品、抛物时间、抛物高度等因素的认识,可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关犯罪的故意并结合所抛物品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等诸多罪名。

在社会治理层面,新增高空抛物罪显示了我国治理高空抛物这一顽疾的决心,是在提醒整个社会,应当摒弃高空抛物这一生活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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